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行动系列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0号)和《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17〕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9年度商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2、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已取得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的文件;
4、申报主体未纳入“联合惩戒”名录;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6〕987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6、2018年对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参股、并购项目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优势产业境外并购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2018年及以前经国家商务部和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重点境外培育园区。
7、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获得支持的部分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产能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林渔牧业投资合作。对经核准2018年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往年项目2018年新增的实际投资额),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2、重点支持企业境外参股、并购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对经核准2018年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往年项目2018年新增的实际投资额),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人民币80万元。
3、支持重点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并购。对经核准2018年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含往年项目2018年新增的实际投资额),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人民币200万元。
4、支持企业境外园区建设。2018年及以前经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和培育园区,按2018年实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1%给予补助,认定园区补助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培育园区补助上限为人民币150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经核准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境外项目运作情况,符合申报的项目和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企业2018年度审计报告(体现国外企业资金情况);
(5)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6)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
(7)资金汇出证明;
(8)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2、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参股、并购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境外项目运作情况,符合申报的项目和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境外参股、并购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企业2018年度审计报告(体现国外企业资金情况);
(5)并购协议及交割文件复印件;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7)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
(8)资金汇出证明;
(9)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3、经核准实际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优势产业开展境外并购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境外项目运作情况,符合申报的项目和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境外参股、并购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企业2018年度审计报告(体现国外企业资金情况);
(5)并购协议及交割文件复印件;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7)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
(8)资金汇出证明;
(9)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4、境外园区建设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境外园区建设情况(含资金投入情况)、入园企业情况、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文件;
(4)省商务厅关于境外经贸园区的认定公示资料复印件;
(5)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
(6)外汇汇出核准备案文件;
(7)资金汇出证明或再投入证明;
(8)境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文件)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9)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出具的证明;
(10)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费用支出明细表;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支持中国共产党的建设;
2、在长沙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已取得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备案文件;
4、已足额缴存人民币300万元备用金;
5、申报主体未纳入“联合惩戒”名录;
6、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7〕16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7、2018年度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非工程建设类新签
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2018年度单笔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8、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获得支持的部分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标准和内容
1、对2018年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非工程建设类新签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按合同金额工程类每1000万美元、非工程类每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2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签订海外工程承包合同的企业,首次从国内银行获得并用于对外工程项目建设,单笔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一年以上的,对其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贷款利息3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以上(非工程建设类新签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及新签项目的基本情况、后续运作计划、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2018年12月1日前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2018年12月1日后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
(4)备用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保函复印件;
(5)2018年对外承包工程新签项目合同复印件;
(6)新签合同额证明文件(在商务部相关数据系统中打印,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核实并加盖公章);
(7)其他相关资料。
2、对外承包工程贴息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说明(附件1);
(2)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及新签项目的基本情况、后续运作计划、申请金额等基本内容;
(3)2018年12月1日前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2018年12月1日后新签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复印件;
(4)对外承包工程新签项目合同复印件;
(5)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的证明(与合同生效条款规定相符)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的甲方证明文件;
(6)申请贴息项目贷款合同;
(7)银行出具的项目首次贷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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