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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沈阳市创新型企业家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补贴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0-01-21 10:50:25  

各区县(市)工信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18142号)、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沈政办发〔201572等文件精神,现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公告奖励、销售分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对在本市建设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经营性的共或对外开放专用快速充()设施给予补助。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品公告奖励、销售分级奖励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先进电池材料等相关生产企业。

二、补助标准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2018年实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重点项目(已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明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除外),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补贴

2、公告奖励: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2018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并纳入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的每款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销售分级奖励:对我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自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拥有充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具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能力。

    2、2018年经市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且已建成投运,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充电服务。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4、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确保符合行业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

    5、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项目是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改装车、新能源关键零部件、先进电池材料等相关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年度内专项资金与其他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2、公告奖励:产品公告应为2018年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及推荐目录;产品公告真实有效。

3、销售分级奖励:申报产品应为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插电混、氢动力);申报数量应为奖励年度实际销量。

四、申报要件

(一)各区县(市)工信局初审意见及请示。

(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登记备案或批复等有关文件;公告奖励项目应提供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及推荐目录相关证明;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统计证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项目还要包含设备购置发票明细、银行付款凭证、合同及复印件等。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项目需提供已接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

    (四)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1、各区县(市)工信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各区县(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工信局新能源汽车推进办。

3、市工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评估。

4、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受理时间

各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受理时间截止到2019515日,本年度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七、监督管理

    申请补贴的相关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享受地方财政补助资格,同时纳入市政府信用平台,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市新能源汽车推进办):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1502室。

 

联 系 人:战金帅   联系电话:22899009

电子邮箱:jxwqczjc@163.com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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