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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开展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9-05-16 14:53:54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转型五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局现开展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企业已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格;

  4.2018年度纳税证明。

  备注: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申报时限

  1.网上申报。企业完成税务机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事项后,登录厦门市科技局网站(http://sti.xm.gov.cn/)进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申报。

  截止日期:2019年6月3日

  2.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经初审通过后,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受理时间:2019年5月27日-6月7日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局分中心(虎园路2号,植物园大门斜对面)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归集和申报研发费用,并由税务师事务所按鉴证规范要求出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申报数据需与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均对申报研发费用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市税务局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开展后续管理核查,市科技局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部分企业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需调减研发费用的,由税务局追回其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市科技局追回企业多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其后3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3.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未完成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或市税务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无法采集到相关数据和信息的,不予补助。

  4.企业有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或被列入科技计划诚信档案、市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记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不受理其研发费用补助申请。

  5.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备。因企业申报信息错误或变更后未报备而导致其无法获得补助的,当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6.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或在后续管理核查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问题严重的企业,当年度未拨付的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将予以全额追缴,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其后5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为方便企业申报,我局已大大简化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请企业自主申报。一经发现由中介机构代替企业申报的,取消企业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五、咨询与监督

  受理咨询电话:2058997、2029802、2029035、2201526、2029976

  业务咨询电话:2021878、2021925

  监督电话:2021808

  

    附件:2019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须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12日


发布时间:2019-05-16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