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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公告〔2017〕第2号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7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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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你(单位) 在2007年9月29日违规拿到《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导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少缴15394486.61元;事发后,你公司补缴城市配套费200万元,并承诺在30个月内全部还清欠缴的城市配套费13394486.61元,但你公司至今未补缴所欠城市配套费。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第五条、第六条(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在2017年8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无人接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一、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即缴城市配套费13394486.61元;二、给予警告;三、处少缴财政收入13394486.61元的25%的罚款,即 3348621.65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