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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07 17:33:00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经〔2016〕54号)、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的通知》(哈财经贸便函[2016]47号)及《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商务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拨付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项目承包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和推进我省“龙江丝路带”建设及打造我市对俄合作中心城市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一)境外投资业务。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投资合作,农、林投资合作及资源能源类投资合作等。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前期投入等。

(二)对外工程承包业务。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项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项目;带动机电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装备制造“走出去”项目;使用自主技术、标准、服务的优势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前期投入等。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银行贷款用途必须注明用于境外投资合作项目。

(二)事后奖补

1、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2)勘测、调查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6)其他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3、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参照现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5、资源回运运保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

(三)支持标准。市商务局根据2016年资金规模情况(共计245.01万元,其中对俄19.12万元、其它国家225.89万元)、企业申报情况、政策规定、年度支持重点等,合理确定项目支持标准。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的补助金额均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总额的70%。对重点支持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三、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的企业。

2、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省商务厅、或由省商务厅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

3、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策性资金行为。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省商务厅,或经省商务厅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营业额应统计在我市;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4)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应符合重点支持范围。

(5)申请木材回运补助必须有国家商务部、林业总局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粮食回运必须有在境外的租地、购地合同。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2)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三)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5年的12月31日之前。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的12月31日之前正在执行,并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的12月31日之前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4、对在上述期间内曾获得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标准按新发生支出额计算,不重复享受支持政策。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需提供: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2)哈尔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外注册文件复印件。

(6)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

(7)本年度经中介机构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8)申报企业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2)。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申报项目需提供:

(1)以对外投资项目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2)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相关支付凭证(费用合同及费用发票)。

(3)以在金融机构贷款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以在保险机构投保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5)以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馆通知、签证、往返机票、住宿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6)以资源回运运保费提出申请的,需提供运保费合同、发票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申请木材回运补助需提供国家商务部、林业总局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粮食回运需提供在境外的租地、购地合同。

(五)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将申报材料按照材料档案要求(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对俄贸易合作处。

(六)申报时间

项目上报时间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申报理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结果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如实申报。申请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依规使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三)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绩效评价、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四)资料管理。相关企业要妥善保管企业项目申请文件等相关申报和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五)公开透明。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和支持方案在网上公示,项目审核、资金审定拨付,严格按程序办理。

联 系 人:对俄贸易合作处  辛勇、郁峰

联系电话:86776390(邮箱:demy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哈尔滨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承诺书

3、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档案要求

附件.doc

 

哈尔滨市商务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