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的意见》(长发〔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长沙市境内具有优良产品质量水平、严格安全管理标准、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广泛市场知名度的初级、初加工、精深加工农产品及休闲、流通等农业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第三条 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全市农业品牌的挖掘、培育、推介、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办法、指标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外发布。
第五条 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经营地、农产品及原料主要产地在长沙市境内;
(二)区域公用品牌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有区域公用品牌的注册商标或已具备商标注册条件,企业品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品牌有固定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
(三)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AAA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三星级以上休闲农庄;
(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六)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率高,有媒体曝光重大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下发知名农业品牌评选实施方案,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送长沙市农业委员会。
第十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不完善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工商、商务、食药监、质监等部门,依据《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标准》、《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标准》,对申报品牌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科学、系统、量化的方法,对品牌综合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综合部门评审及第三方评估结果,形成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推荐名单,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名单,在长沙三农等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发布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名单。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编制《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对通过认定的品牌,纳入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管理,颁发证书,授予“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
第十七条 设计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对获得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可授权使用整体形象标识开展宣传营销等活动;宣传资料必须注明获得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并注明有效期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对评为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单位,在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项目及参与各级农业品牌评比评奖时优先推荐;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奖补、宣传推广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将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单位纳入市级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择优投资。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复查。
第二十一条 评为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每年按规定向长沙市农业委员会报送生产经营、品牌管理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的持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证书和整体形象标识使用权,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产生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消费者满意度下降,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的;
(七)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其它暂停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或撤销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不得使用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长沙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
2、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指标表
3、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标准
4、长沙市知名农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表
5、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标准
6、长沙市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