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我省科技发展需要,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我厅修订了《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括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软科学项目,软科学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基金项目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且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激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创新思维,培养造就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四)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五)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尤其聚焦于海南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开展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重要领域和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六)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鼓励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联合资助。引导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
第二章 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主体,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类单位、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有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有全社会研发投入的纳统企业),依托单位的下属部门(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企业承担省基金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
(四)保障省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监管省基金项目经费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省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基金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以下职称的需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省基金项目的研究,具备完成省基金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四)当年作为省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请不超过1项,同时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
(五)已承担2次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而至今未能牵头承担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六)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10人(含负责人)。
(七)已承担2项以上海南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因科研失信行为被取消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十条 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同时要求: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第十一条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8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级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给予省级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支持,不受已承担2项以上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限制,获得支持项目计入个人承担项目。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6周岁。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历。
(三)在基础研究工作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创新性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创新性较强,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较紧密。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给予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不受已承担2项以上省各类科技专项项目限制,获得支持项目计入个人承担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具有承担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经历;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九条规定,其余要求按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填报省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依法据实编制省基金项目经费决算。
(三)按照省基金项目申请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提交科技报告。
(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省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成员、合作单位等变更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省基金项目遴选方式、支持范围、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限额,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立项、验收、执行及其他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限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和限额指标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的依托单位信息,与正在实施或当年度申请的其他省级专项项目中依托单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第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平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省基金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受理。依托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限额指标内进行遴选,在申报系统中上传依托单位推荐函,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对受理的省基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1.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2.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省基金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
3.项目负责人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处罚期内。
4.依托单位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处罚期内。
5.与已立项项目重复率超过20%。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实施形式审查的机构。实施形式审查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聘请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省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
(四)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专家评审意见、年度重点科技任务和单位承担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经厅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年度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六)项目下达。经省财政厅审核划拨年度项目经费后,省科技厅下达省基金项目立项文件并与依托单位签订省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经费与开支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