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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0:51: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23号)文件精神,鼓励兰州市出城入园企业加快搬迁改造步伐,结合企业出城入园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已纳入《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经批准采用土地熟化预申请方式公开出让原址土地并于2014年12月底前实施出城入园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原址土地按规定程序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价款全额上缴兰州市财政局专户。

第四条  列支方式和比例。参照《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23号),原址土地经批准通过土地熟化预申请,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为基数对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按照85%的比例列支企业;对企业向远郊县区搬迁,按照76%的比例列支企业;列支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新项目建设。

第五条  在市级工业发展专项下设立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筹集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预算列支资金的拨付,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对企业兑现优惠政策审核拨付资金流程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39号)文件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七条  列支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企业出城入园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23号)要求,由市审计局跟踪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工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全额收回拨付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