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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16年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0:53:5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创新金融支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全面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在总结2015年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核心,紧紧围绕“稳增长、保态势、促发展”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大力推动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贷款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保证金账户,银行按照存入保证金1:10比例放大贷款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单笔20-100万元、且贷款年利率按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全年为小微企业协调贷款2亿元,着力扶持一批有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有发展前途、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小微企业。

三、实施范围

(一)扶持对象

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规定,有贷款需求,缺少抵押物、在银行未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二)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农产品产销加工、现代服务业等小微企业。

 四、运作方式

(一)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服务机制。市工信委负责,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具体实施,并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合作,共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业务。

(二)担保中心将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存入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银行根据担保中心实际存入的担保资金,以1:10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足额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

(三)担保中心将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增信资金(即申请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贷款需求额度一次性缴10%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分别存入担保中心和申请贷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和客户保证金专户。上述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额度和对逾期贷款先行代偿。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用于增加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且利息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后,其所交增信资金应全额退回。

(四)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控制及承担比例:银行应将贷款不良还贷率控制在10%以内,当不良还贷率大于10%时,应停止贷款发放。当发生代偿后,银行可先行扣除该企业缴纳的增信资金,并按担保中心承担70%,银行承担20%代偿不良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担保中心承担风险最高额度按存入银行的实有担保资金为准(不含企业缴存的客户保证金)。

五、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最低人民币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按期偿还贷款且信用较好的企业,可优先续贷。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六、业务流程

(一)贷款企业申请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按照自愿原则向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信部门初审推荐、市工信委汇总后向银行和担保中心出具推荐函。

(二)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函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现场调查评估、确定贷款额度。

(三)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审查意见,审定后为企业提供担保。

(四)银行负责审定贷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按批复额度存入贷款额10%的增信资金(用于贷款企业发生代偿时承担10%的损失),银行确认保证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贷款到期还款后,风险保证金退还贷款企业。

(五)市工信委、担保中心、各县区工信部门及银行共同监督贷款企业还款。

七、贷后管理

(一)担保中心的职责是: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

(二)县、区工信部门的职责是:对本辖区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协助督促贷款的到期归还。

(三)银行的职责是: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回访,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担保中心对贷款企业一个贷款周期终结后,向市工信委写出书面报告,汇报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贷款期内,担保中心和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六)贷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担保中心通知贷款企业在约定时间,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区工信局协助催收。

(七)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先行扣除贷款企业所存入银行的客户保证金,再由担保中心按照《保证合同》启用代偿责任,按“运作方式”第四条规定进行代偿。

(八)对恶意拖欠借款的贷款企业及法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企业所在辖区进行公布,并诉诸法律解决。

(九)本方案中信用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不影响担保中心的征信记录和年度考核。

 八、工作进度

(一)修订完善并印发《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与合作银行、市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2016年1月上旬)。

(二)动员安排部署工作,召开县区工信部门、担保中心及合作银行工作会议,安排统筹全市工作,下达目标任务及做好相关宣传工作。(2016年2月)。

(三)协调市财政局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2016年3月)。

(四)全面统筹协调贷款工作,督促协调市担保中心及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2亿元(2016年2月—12月)。

(五)对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2016年12月)。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工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为贷款工作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保持上下联系协调到位,务求实效,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贷款工作协调、高效运转。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从企业贷款申请、推荐、审批、资金落地以及贷后监管实现每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合作银行要加强工作人员配备,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工作高效推进。

(三)深入宣传发动,加快工作进度。充分发挥县区工信部门服务职能,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全力做好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政策宣传。加快融资贷款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摸底、筛选和推荐工作,力争在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中有新的突破。

(四)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贷款管理。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和关键环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小微融资贷款工作扎实推进。加强贷款资金的后续管理,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回访,帮助指导企业发展产业,提高企业偿贷能力,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