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2017-2018年冬防近郊四区洁净型煤补贴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02:17  

为进一步严格洁净型煤供应、配送、销售等环节管控措施,从源头把控洁净型煤质量,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加强洁净型煤推广,鼓励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洁净型煤煤质标准

洁净型煤主要原料必须是无烟原煤或其他无烟燃料,所用添加剂需无毒无味,不造成二次污染,不包括蜂窝煤。按照甘肃省标准《民用环保型煤》(DB62/T 2736-2016 ,结合我市实际,洁净型煤煤质标准为: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0.5%,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12%,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5600大卡/公斤。

二、严格洁净型煤供给、配送管控

(一)洁净型煤供给管控

为从源头控制洁净型煤质量,我市享受补贴政策的洁净型煤均由兰州洁净型煤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统一管理。配送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洁净型煤供应商,招标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配送中心对供应商提供的洁净型煤进行逐批煤质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配送,并对所有配送的洁净型煤质量负责。同一供应商一年内3次煤质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洁净型煤供应资格。

(二)洁净型煤配送管控

配送中心将洁净型煤配送至洁净型煤二级配送站(以下简称配送站),应填写配送单,配送单载明洁净型煤数量、配送站名称、价格等信息。配送单作为核算配送站洁净型煤销售量,列支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配送站建设

各区结合煤炭管控区域范围,按照“依托现有煤炭二级销售网点、合理布局”的原则,会同配送中心确定配送站,确定的配送站应与配送中心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三、洁净型煤补贴

(一)补贴对象

近郊四区从合法渠道购入洁净型煤的煤炭用户。

(二)补贴时限及标准

补贴时限为2017 -2018年冬防期。

我市今年洁净型煤零售指导价确定为1240/吨(含配送站150/吨的毛利润),在实际配送过程中,涉及二次配送(即供应商先将洁净型煤配送至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再由洁净型煤配送中心重新装载配送至网点)的,可在零售指导价基础上上调60元。政府对洁净型煤每吨补贴600元,补贴后零售价不超过640/吨,涉及二次配送的不超过700/吨。

(三)补贴资金预算

补贴期间,计划推广2.5万吨洁净型煤(近郊四区超出本区推广计划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或由本区财政予以补贴,其中:城关区0.5万吨,七里河区1万吨,西固区0.5万吨,安宁区0.5万吨。按每吨洁净型煤补贴600元,共需补贴资金1500万元(市级财政承担750万元,区财政承担750万元),其中:城关区需补贴资金30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七里河区需补贴资金60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30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300万元;西固区需补贴资金30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安宁区需补贴资金300万元,市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区财政承担50%,即150万元。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管理,务必做到专款专用。

(四)补贴方式

配送中心将洁净型煤配送至配送站,需填写配送单,并通知相关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到收货配送站审核配送单信息,审核后在配送单上签字或盖章。

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洁净型煤配送单、配送站销售台账及配送站期末库存量,核定辖区各配送站洁净型煤销售量,按照每吨600元的补贴标准,向配送站列支补贴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结合燃煤小火炉改造情况推广洁净型煤。近郊四区对未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居民购买洁净型煤予以补贴;对已完成燃煤小火炉改造的区域,不得设点销售洁净型煤。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载体,大力宣传洁净型煤补贴政策,告知居民配送站的分布情况及联系方式,引导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型煤。

(三)配送站规范洁净型煤销售登记。配送站要建立销售台账,逐笔登记洁净型煤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数量、价格等信息。洁净型煤销售台账作为核算配送站洁净型煤销售量的主要依据。销售台账登记混乱、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

(四)洁净型煤全部实行装袋配送,每袋统一25公斤,各洁净型煤供应企业各自负责本企业的包装袋,包装袋载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重量、质量等信息。

(五)严厉打击相关公职人员、配送中心、配送站、居民非法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由县区纪检部门调查处理,配送站非法套取补贴的依据《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居民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