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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10:3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创新金融支持,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在总结2016年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核心,紧紧围绕“稳增长、保态势、促发展”工作大局,不断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大力推动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贷款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目标任务

财政预算累计安排资金500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保证金账户。截至2016年底,已承担担保责任的约为3000万元(以最终结算数为准),现剩余2000余万元(以最终结算数为准)的财政资金(其中包括2017年新增财政资金1000万元)作为保证金。2017年,银行按照现存入担保责任保证金(包括未承担担保责任保证金、2016年贷款陆续到期解保保证金和存入保证金应产生的利息)1:8至1:10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单笔不超过100万元、且贷款年利率按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全年为小微企业协调贷款2.4亿元,着力扶持一批有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有发展前途、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小微企业。

三、实施范围

(一)扶持对象

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确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规定,有贷款需求,缺少抵押物的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二)重点扶持行业

重点扶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农产品产销加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合作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特点扶持其他行业。)

(三)申贷企业条件

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本地户籍;

(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满社保满两年;

(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2.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含股东)必须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5.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四、运作方式

(一)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服务机制。由市工信委牵头,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合作,共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业务。

(二)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将其存入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中,银行根据担保中心实际存入保证金,以1:8至1:10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

(三)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与企业增信资金(即申请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贷款需求额度一次性缴纳10%的保证金)共同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分别存入担保中心和申请贷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和客户保证金专户。上述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额度和对逾期贷款按照约定的担保范围进行代偿。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用于增加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且利息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企业按期归还贷款后,其所交增信资金应全额退回。

(四)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控制及承担比例:银行应将贷款不良还贷率控制在10%以内,当不良还贷率大于10%时,应停止贷款发放,并即书面告知担保中心。当发生贷款逾期后,银行对经催收逾期达到60日的逾期贷款,可先行扣除贷款企业缴纳的增信资金(保证金),经银行催收且经过银行诉讼后仍无法收回的数额方可启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程序,由银行向担保中心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函》,经担保中心研究审定同意后,按担保中心承担70%,银行承担20%的比例代偿逾期贷款本金,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按政府在银行开设的“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为限。政府风险补偿金仅承担部分逾期本金,不承担逾期利息。

政府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中心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仅限于担保贷款企业未归还本金扣除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及银行按比例承担未归还本金后的未归还款项数额。

五、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由银行审核并经担保中心同意后确定,贷款金额最低人民币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按期偿还贷款且信用较好的企业,经担保中心同意,可优先续贷。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利率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利率须经担保中心同意。

六、业务流程

(一)贷款企业申请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按照自愿原则向县、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申请表(附件2);县区工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要求其按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资料清单(附件3)提交资料,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后出具推荐函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汇总后向银行和担保中心出具推荐函。

(二)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函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在接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确定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贷款年限;在《借款合同》达成意向后,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将《借款合同》的内容提交担保中心审核。

(三)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审查资料和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决定是否为企业提供担保。(如同意担保即在审批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订《保证合同》;如不同意担保,书面反馈银行和市工信委。《保证合同》内容条款不得违背本《实施方案》和《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协议书》。

(四)对审查确定可放款的小微企业,银行负责审定贷款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户,按贷款批复额度存入贷款额10%的增信资金(用于贷款企业因逾期还贷发生代偿时,由企业承担10%的损失),银行确认保证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企业贷款到期还款后,风险保证金退还贷款企业。

(五)银行在审核中发现企业存在征信问题、或其他高危风险不宜发放贷款或须停止发放贷款的,应于接到企业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担保中心和市工信委不宜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六)银行应根据“政府+银行+企业”的模式承担责任,贷款逾期后银行应立即启动债务催收及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如已发生代偿的),其中利息归银行所有。市工信委、担保中心、各县区工信部门共同配合银行监督贷款企业还款。

(七)在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除本方案要求的企业需缴纳信资金外,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缴纳额外费用。同时,银行须经担保中心同意后方可扣划政府风险担保金,否则政府担保金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七、贷后管理

(一)市工信委的职责是:全面统筹协调贷款工作,根据市担保中心、各县区工信部门、合作银行反馈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并按照《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每半年对银行、各县区推荐贷款情况进行考核,适时调整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的存入额度。

(二)担保中心的职责是: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每周五17:00前必须向市工信委书面提交贷款及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县、区工信部门的职责是:建立本辖区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报市工信委,每月底前向市工信委书面报送辖区借款企业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协助督促贷款的到期归还;按照《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市工信委书面报送相关考核资料。

(四)银行的职责是:将贷款企业的信息、《借款合同》及担保书面资料,企业还款、按照约定扣除的企业担保金、政府担保金的银行流水及能证实支付、收款方的信息等资料打印并盖银行公章,每3个月提交担保中心,动态跟进还贷情况。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催收、追偿逾期借款(及时提起诉讼及执行程序),并向担保中心提交诉讼及执行法律文书;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回访,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并向担保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如担保中心需要其他配合,银行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担保中心对贷款企业一个贷款周期终结后,向市工信委写出书面报告,汇报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贷款期内,担保中心和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经担保中心同意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简化其贷款审批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

(七)贷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即视为逾期。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担保中心通知贷款企业在约定时间,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组织县、区工信局协助催收。

(八)经催收逾期达到60日的逾期贷款,先行扣除贷款企业所存入银行的客户保证金,再按“四、运作方式(四)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控制及承担比例”规定开展风险承担工作。

(九)对恶意拖欠借款的贷款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和担保中心应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贷款企业所在辖区进行公布,并诉诸法律解决。

(十)本方案中信用贷款发生的代偿损失不影响担保中心的征信记录和年度考核。

八、工作进度

(一)按方案要求组织市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2017年2月)。

(二)动员安排部署工作,召开县区工信部门、担保中心及合作银行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全市工作,下达目标任务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2017年2月)。

(三)及时拨付风险补偿金(2017年3月)。

(四)全面统筹协调贷款工作,督促协调担保中心及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贷款2.4亿元(2017年3月—12月)。

(五)对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工作进行总结(2017年12月)。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工信部门、各合作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为贷款工作落实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及时保持上下联系协调到位,务求实效,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贷款工作协调、高效运转。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从企业贷款申请、推荐、审批、资金落地以及贷后监管实现每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合作银行要加强工作人员配备,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工作高效推进。

(三)深入宣传发动,加快工作进度。充分发挥县区工信部门服务职能,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全力做好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政策宣传。加快融资贷款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摸底、筛选和推荐工作,力争在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中有新的突破。

(四)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贷款管理。定期不定期深入现场和关键环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小微融资贷款工作扎实推进。加强贷款资金的后续管理,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回访,帮助指导企业发展产业,提高企业偿贷能力,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有效益、收得回。

附件:兰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申请表.docx

   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贷款资料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