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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全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州市依法注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各类所有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担保或抵押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适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公共安全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申报条件:凡纳入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自2015年1月1日后,获得银行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单笔银行贷款不低于300万元。

(三)按照贷款利息先付后贴原则,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并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后,依据贷款合同(担保协议)、贷款入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和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申请专项资金。

(四) 近两年企业未获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扶持。

第七条 贴息额度。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对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部分给予全额贴息。同一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工信委按计划分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市工信委技术创新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企业会同行业处和财务监管处现场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对原始凭证,提出核查意见;技术创新处依据核查结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工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财务监管处依据市工信委下达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计划,与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保证书》后,按照规定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应附以下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贷款合同(担保协议)、贷款入账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贷款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原材料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2)竣工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各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市工信委财务监管处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由财务监管处委托第三方对2016年度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