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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43:17  

为加强和统一规范我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培育新兴战略型产业,根据《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应遵循本意见。

(一)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市场发展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市场,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二)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择优支持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

(三)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区联动。市上“抓大放小”,集中投入;县(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最大效应。

(四)用于产业扶持发展的资金通过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筹集,仍按原渠道管理,产业发展扶持的企业由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金融办组织、征集、评审和决策。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五)产业扶持资金投入的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选择申报,经市发改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产业扶持投入资金的强度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依据项目情况由市发改委、金融办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扶持方式和比例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产业扶持资金投入的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选择申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一)扶持方式

1、基金投入

(1)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2)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由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政府性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并将政府性投资基金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择优支持、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借转补”投入

(1)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分配、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验收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及专业评估机构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入

(1)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市集聚。

(2)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有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融资担保及投资保障等。

(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引导基金的决策和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

(4)为规范政府引导基金投入的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引导基金的规范管理,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4、事后奖补投入

(1)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2)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

(3)市、县(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4)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及设定绩效目标挂钩。

(二)扶持比例

四种投入资金的强度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项目情况由市发改委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各种投入方式所占比例,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扶持资金的管理及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配合市相关产业部门及时下达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根据本意见,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编入当年部门预算,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二)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来源为市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以及以前年度产业扶持投入回收的收益及其他财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产业部门对扶持资金实施日常跟踪监管与服务指导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扶持资金的管理情况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及问题。

(四)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增量部分扣除特定用途外,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产业部门在当年部门预算中确定。

四、风险控制和监督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产业扶持发展投入的资金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企业或项目,可适当延长至5年,但必须由相关产业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建立风险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四)产业扶持部门和被扶持企业不得把产业扶持投入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其它支出。

(五)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挤占扶持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扶持投入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产业政策扶持的资格,除追回已扶持的资金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投资单位要对扶持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附则

(一)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二)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