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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4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加强和统一规范产业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财政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用于“借转补”投入的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择优支持、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分配、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 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借转补”投入的目的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通过“借转补”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引导信贷,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升级转型。

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以及以前年度国有资本运营及股权投入回收的本金和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及其他财政资金。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产业部门在当年部门预算中确定。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采取“借转补”扶持资金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兰州市辖区内。

2、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3、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企业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或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资产状况良好,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可以解决企业在成长期和规模扩张期的资金瓶颈,培植壮大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财源。

5、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及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7、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不存在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

8、符合各项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借转补”扶持项目投入的具体方式由被扶持企业选择申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 “借转补”扶持投入资金的强度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依据项目情况由市发改委及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定具体目标,发布项目操作细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2、县区择优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3、项目评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4、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区)、开发区签订合同。各县(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5、项目绩效考核。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单位,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合部资金。

第十一条 预拨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区)、开发区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预拨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十二条 市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四条 产业扶持部门和被扶持企业不得把产业扶持投入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和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其它支出。

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滞留、截留、挤占扶持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扶持投入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产业政策扶持的资格,除追回已扶持的资金外,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投资单位要对扶持资金进行专帐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