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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税收扶持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48:10  

为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新兴战略型产业,根据《兰州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税收法定的原则。我市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的。

(二)税收公平的原则。我市对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企业及时宣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公平享受各类税收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我市对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企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税收效率原则,不仅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也有利于政府行政效率的优化。

(四)税收适度原则。我市对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企业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要求税收负担适中,并在此基础上,使宏观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二、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