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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1:51:15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打造兰州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扶持众创空间发展“5个2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市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总量达到200个,总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2万家,新增创业2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

二、扶持范围

在兰州市范围内合法经营,经国家、省、市、县(区)认定,根据扶持项目和名额,经兰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评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平台。主要包括:

(一)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车库、创新工场等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二)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苗圃、创业驿站等各类政府投资、高校自办、校企合作、企业投资等方式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三)综合类和专业类(软件开发、生物医药、农业工程、化学工程、新材料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地。

(四)国家、省、市确定创建或认定的创新创业示范区、创业示范一条街。

三、资金安排

在兰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资金中设立3.291亿元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新增资金9450万元,整合原有资金2.346亿元。

(一)新增资金

1.奖补资金。每年投入4450万元,对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开展的交流培训活动进行奖补。

2.政府购买服务。每年投入50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租费和房租费等给予适度补贴,对创新创业示范区、创业示范一条街实施无线网络全覆盖。

(二)整合资金

1.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依据《关于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21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孵化器专项资金2亿元。

2.在孵企业“万企计划”贴息资金。按照《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实施方案》(兰政办发〔2015〕43号),每年在 “万企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2460万元,对众创空间等孵化平台内的在孵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的贴息贷款。

3.创业培训资金。在市列创业培训资金中用于众创空间等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人员培训的力争达到30%。

4.其他资金。包括“万户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程、“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361”计划等相关资金。

四、扶持政策

(一)按照《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和《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经政府部门认定的,由非公企业、个人投资新建或改扩建2年以内的,自用于开发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孵化服务的基建项目,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包括基础项目投资和基本配套设施投资,补贴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10%,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基础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三年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进行补贴。

(二)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市政府国资委、市城投公司、国投公司以及在兰高校要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提供经营场所。对经市级众创空间(孵化)联盟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众创空间,三年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租费和房租费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其中房租费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20%予以补贴。非公企业、个人投资自建或改扩建无需缴纳房租的众创空间,除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外,其水费、电费、暖气费和网租费三年内实施全额补贴(高耗能企业除外)。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的众创空间,三年内网租费实施全额补贴。

(三)鼓励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平台免费向众创空间开放;扶持众创空间建立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创业辅导、项目申报、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非公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三年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精神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当年吸纳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下限标准。

(五)制定“创新创业示范区”和“创业示范一条街”专项扶持政策。城关区首先创建创新创业示范区,其他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也要积极筹备创建工作。市上相关部门在城关区区域内的闲置房屋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免费提供给城关区发展创新创业工作。同时,在创新创业示范区和创业示范一条街实施公共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标准化创业服务、订单式创业培训、战略性创业宣传。要在全市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示范一条街并实施干部下挂、服务下沉等精准化创业公共服务。市上出台的各类创新创业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创新创业示范区和创业示范一条街,用于示范区的扶持资金力争达到全市扶持资金总量的50%。

(六)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对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活动的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七)以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深度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举办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以及电子商务培训,并组织专家服务团不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开展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和高端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等深度创业培训;以创业成功人士、创业项目论证专家、创业培训骨干师资等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培养一批市级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团队提供人才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参与创业培训在全市的比重力争达到30%。

(八)其他相关政策。

1.众创空间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适用《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兰州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和《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将众创空间纳入《关于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5﹞211号)扶持范围。同时,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可享受“万户小微企业创业信用融资贷款”工程、“万企计划”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361”计划及其他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3.市本级出台的相同项目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认定和奖补

(一)认定办法。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和考核按《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大学生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市级众创空间资质和扶持资格认定需委托兰州市众创空间联盟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评审。

(二)奖补程序。按照“精准扶持、属地管理”和委托第三方评审的原则实施奖补。具体程序:

1.扶持范围内的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双创办提交奖补申请材料。

2.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双创办受理后,进行扶持资格初步审核。

3.初审合格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双创办负责提出奖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市双创办。

4.市“双创办”委托市级众创空间(孵化)联盟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奖补意见。

5.市双创办根据奖补名额和奖补意见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额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发放落实。

(三)申报奖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奖补的材料按奖补项目分类报送,主要包括:

1.奖补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孵化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建设投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建设投资项目决算情况表等),投资以实际发生为准,可从近三年实际发生开始;(申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贴时提供)

6.经营期间水、电、暖、网络等费用凭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申报场地运营补贴时提供)

7.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立项及投资证明文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付财务证明材料;(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时提供)

8.举办公益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申报活动资助时提供)

9.众创空间登记(或认定)证明材料;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

1.制定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2.引导成立众创空间联盟。

3.理顺工作机制,靠实相关责任。

4.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

1.平均每年新增认定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40家,到2020年达到200家。

2.在目前发展的基础上,平均每年新建和改扩建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面积40万平方米,到2020年总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3.平均每年培育孵化企业4000家。

4.平均每年新增创业人员4000人。

5.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每年直接带动就业2万人,每年间接带动物流、销售等下游企业就业2万人,到2020年带动就业达到20万人。

(三)总结阶段(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

对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扶持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对各项创新创业政策进行调整,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整合各类众创空间、创业园区(苗圃)、孵化基地管理资源,在政府引导下,成立兰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开展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奖补评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一系列活动,架起各类孵化资源信息共享、相互合作的平台。市属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扶持。

(二)资金保障。由市财政整合市级及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设立兰州市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也要设立众创空间专项扶持资金;各级部门也要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省上的专项资金,积极创建和扶持创新创业示范区、创新创业一条街建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采用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切实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

(三)政策保障。完善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研究制定《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兰州市创新创业示范区和创业一条街认定标准》、《兰州市扶持众创空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确保兰州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对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也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辖区众创空间发展的特色扶持政策,实现政策叠加效应。

(四)监督管理。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应自觉接受科技、教育、工信、财政、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监管和服务。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扶持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工商系统中披露其失信行为,列入企业黑名单,永久取消其众创空间认定资格和各类扶持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中因审批、监管不严,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监管责任。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