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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4:5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加快培育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甘肃省农牧厅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办函[2015]166号)和《甘肃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自愿申报、分类认定、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志,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必备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经营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当前我市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

(四)个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

(五)已经通过一定学时的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关培训证书; 

(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无“三违”现象,无欠税、融资信用等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种养殖规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种养类

级别

大田
作物
(亩)

蔬菜
(亩)

林果
(亩)

温室大棚(亩)

生猪
年出栏(头)


年出栏(只)

肉禽
年出栏(羽)

蛋禽
年存栏(羽)

肉牛
年出栏(头)

奶牛
存栏(头)

水产
养殖(亩)

中级

50

15

25

3

500

300

5000

2000

100

100

50

(三)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或流转的土地(水面),应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承包期或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且未拖欠农户流转费。

第八条 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具有一定技能的技术工人或经营管理人员;服务时间不低于5年;

(二)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固定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第九条 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操作或维修、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服务人员;

(二)受雇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须签订有固定劳动合同;

(三)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从业许可证书;

(四)年服务收入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本区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专业技能培训学时不低于48学时,能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市农委备案。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认定程序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从业者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经所在村(社区)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核实,由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材料:

(一)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农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流转交易证书,并出具未拖欠农户土地流转费用的有关证明;

(五)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发展规划证明;

(六)二寸近期彩照4张;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式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十四条  市、县(区)应建立本地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定期将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上传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

第十五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每两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确保认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限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