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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5:08:18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农牧厅《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安排,2017年我市创建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个,并对现有2014年挂牌的5个省级、16个市级示范场进行复检。2017年拟创建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16个。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部级、省级示范场畜禽存、出栏要求

    ①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②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③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④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⑤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⑥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2、市级示范场畜禽存、出栏要求

    ①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1500头以上。

    ②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③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000只以上。

    ④肉鸡:单栋饲养量3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⑤肉牛:年出栏育肥牛1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10头以上。

    ⑥肉羊:存栏能繁母羊1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县区要结合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部署辖区示范创建工作,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创建要求和时限。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视角、多层次、广泛宣传示范创建的工作部署、实施成效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县区要把示范创建活动安排和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当地政府领导,争取支持;把扶持政策、经验措施、创建成效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参与。

 (二)确定创建单位。根据各县区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各县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总数量(见附件3),具体畜种由各县区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自行确定。省级示范场按核定数量申报,市级示范场不得超过核定数量的20%。各县区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市农委畜牧处备案。

 (三)强化创建培训。市、县区负责对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县区要落实技术人员与创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的责任制,帮助示范基地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切实做到达标创建。

 (四)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对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电子版从农业部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市农委按照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农委标准化养殖场储备库,待省农牧厅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以农业部制定的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4)为依据,根据创建情况,按照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省级、市级示范场验收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市级示范场必备条件按市级要求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市农委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县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市农委畜牧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8415250),各县区农牧(业、水)局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市上将组织开展2013年挂牌的部级标准化示范场的复检工作,委托县区对2013年挂牌的市级标准化示范场检修复检,并于5月底前将复检结果上报市农委畜牧处。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将其纳入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抽检范围,加强畜禽养殖档案建设工作,使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创建单位申报与确定

  各县区组织辖区内养殖单位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在接受养殖场申报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拟创建示范场,于4月15日前报拟创建的示范场名单(按下达数量申报)。并安排好技术人员帮助指导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工作。

 (二)开展创建工作

  5月至7月,各创建单位开展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创建工作。畜牧主管部门对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组织初步考核验收

  8-10月,市农委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初步考核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负责示范创建活动的技术培训、指导和考核验收。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指导辖区全面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农委畜牧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全力支持示范创建活动,在相关项目资金使用上予以倾斜扶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支持,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发动、基地建设、技术培训等环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推进。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活动。要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做好标准化示范创建调研总结和示范场资格取消上报工作。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发展模式、扶持政策、技术需求等方面调研,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于11月5日前报送示范创建活动总结。同时,为了加强示范场的考核,各县区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规定,4月底前抓紧上报拟取消示范场资格的示范场名单,取消的示范场名额仍归所在县区所有,未主动上报的,一经查实,核减所在县区示范创建指标,并予以通报。

 

    附件1.兰州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兰州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

    3.2017年全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指标

    4.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

    5.禽规模养殖标准化创建单位申请表畜

    6.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


附件:(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