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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5:40:57  

为加快推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培育和集聚电子商务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环境,推进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做实“电商增效”工程,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电商交易平台注册在本地、网上交易额及资金结算纳入地方统计,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

本扶持政策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商扶贫项目企业、地方农产品电商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原则,重点对发展潜力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扶持。

(二)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科学制定审核办法,规范审核程序。

(三)坚持政策透明、公开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确保公平、公正扶持企业和项目。

四、具体政策

(一)设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

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信贷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对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 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贴息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1.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齐全,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土地转让款除外)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电子商务配送终端建设。对于在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建设实体配送店、便民服务店、020线下体验店规模在50个以上及快递终端投递柜建设100个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体系,用于解决同城配送及乡村物流配送问题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车款的50%予以奖励,三轮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5千元,四轮及以上机动车(含电动车)每辆最高奖励1.5万元,每户企业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本地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本地新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本地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不超过平台建设项目累计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注册会员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对于县、乡(镇)、村级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及站点的建设主体,按照建设规范标准启动运营的,给予每个县级电商服务中心20万元、乡(镇)级电商服务站2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1万元的奖励。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且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以100万元为基数进行类推,最高奖励20万元。

(三)设立上限入库奖励资金

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

(四)设立农产品网络流通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

1.各县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特色产品质量标准,培育特色产品品牌。支持县区授权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或第三方对本区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认证,对每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认证的大类品种奖励3万元。

2.对县、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站)和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网销农产品统一收购储存、分拣加工、分级包装及配送服务等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支持建设电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对于建设电商农产品追溯系统,搭建电商特色农产品数据监管平台,形成统一监管、统一认证、实时查询的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大类品种追溯达到3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五)设立争先创优、创新发展奖励资金

1.被认定为国家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设立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资金

1.对组织100人以上规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应用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资料费给予50%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总结材料及费用清单,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经市人才办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或者创新创业的电子商务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等,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住房安置等方面享受《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政策。

(七)设立示范带动的重大项目奖补资金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项目实施。

(八)其他政策

1.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示范型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用水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实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轨;在用电价格方面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2.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配套完善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实现园区的光纤宽带全覆盖,优先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3.电子商务创业企业符合《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相关要求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五、申报程序及要件

按照“属地申报、县区初审、第三方会审”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一)属地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在规定的时限内,项目单位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资金类别、额度。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省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不再申报。

(二)县区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会商,并经实地考察后,形成书面报告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县区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第三方会审。对于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咨询讨论、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检,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四)申报要件

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扶持政策的内容,分别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文档)。

2.《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及认证证书文件。

6.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网上销售)、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金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企业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附则

1.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种扶持方式,可按政策最高限额资金进行扶持;同一企业在2个连续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年度政策扶持;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本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本政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2.县、区财政、商务部门对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要对支持资金设立专户、专项管理,自觉接受市级和县区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