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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5:53:15  

为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我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环保节能优先原则,以“打非治违”和安全、环保、节能等评级评价为抓手,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分类施策,依法整治,着力优化化工产业布局结构,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产业新体系,使化工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为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的重要支柱产业,为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在化工行业开展“打非治违”和综合整治行动,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节能降耗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省地方标准,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基本完成,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科学完备、基础配套设施更加完善、园区专业化和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形成我市化工产业园区化、化工生产安全化、技术高端先进、工艺绿色环保、产品富有特色、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化工产业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要摸清化工企业底数,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企业现状和问题。要按省部署,在全市范围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违法违规设立的化工企业。要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企业,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立手续不全,但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达标排放污染物且已经投产的企业,可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是否需要停产补办手续,报市政府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查备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严把项目审批关。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好审批关口,严格执行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增高风险化工项目。严格禁止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化工项目。要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禁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水域的化工污染项目。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全审批、环保和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环保、取水工程设施、消防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环保局、科技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实施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根据省确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评级标准和产业政策、土地使用、产品质量、社会贡献、发展潜力等五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对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进行评级评价(简称“三评级一评价”)。单项评级和综合评价分别对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评级、节能降耗评级每个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评价实施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名单,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评价的基础上,要建立完善化工企业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台账,依法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推动化工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1.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由市政府重新审核公布。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科学规划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各县(市)区要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要求,制定计划、完善方案并确定时间进度,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产、关闭。加快重点或敏感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进区入园”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原则上2018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需要搬迁的企业3年内完不成的要做到“近限远迁”,明确规划和实施期限,同时不得扩大产能运营规模。处于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技术、市场优势,安全环保节能措施较完善的化工企业,要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产能。对经重新确认公布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的部分交叉“插花”村居,要采取断然措施尽快搬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新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化工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价未获批前,不得核准或备案新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凡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审批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要加大力度配套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道路、管网、热电、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安全隐患治理、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健全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制,根据园区(集中区)规模大小及入区企业数量、人员结构等情况,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安全、环保、节能主体责任。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设施指挥平台建设,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凡考核不达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或实行项目限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其做到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领导机构人员落实、责任体系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和预警防范措施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严格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加快推行科技强安和商业保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化工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公司开展安全管理服务。加强化工企业装置设备安全管理,凡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企业装置布局、工艺设计、装备材质、安装施工等进行全面复查诊断,并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节能标准进行完善改造提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生产装置和涉及危险工艺的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企业自动控制系统要正常运行、安全可靠,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要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试车,并按规定报经批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建立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事故预防、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绩效管理,切实把企业本质安全工作落细落严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广大职工广泛开展“查身边隐患、保全员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总工会、经济化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化工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化工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化工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化企业按要求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开展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等行业企业的VOCs、工业异味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管理,严禁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严格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重点环境管理和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的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提高化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督促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敦促化工企业节能降耗。化工企业要按期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推广一批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突破一批带动力强、影响面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完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集中供能规模效益,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化信息化委、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化工企业逐一排查摸底汇总,做到“一县一册”,并经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后,于2016年1月底前,连同调查摸底工作情况汇报报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工转型办)。
  2.“打非治违”。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全面清理整顿;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或违规经营化工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变更注册或停产停业整顿,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2016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打非治违”情况报市化工转型办。
  (二)综合评级评价并限期整改与园区规划布局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1.评级评价(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情况,组织开展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工作。每个企业都要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三评级一评价”档案,并根据评级评价结果,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企一策”。2017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三评级一评价”,并将评级评价工作情况及整改整治方案报市化工转型办。
  2.整改整治(2017年4月至11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评级评价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2017年11月底前,将发展壮大、规范提升、关闭淘汰等情况报市化工转型办。
  3.园区规划(至2017年12月)。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化工园区(集中区)的重新确认公布和规划编制指导工作。
  (三)园区完善与复核验收阶段(2018年1月至6月)。2018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基本完成辖区内化工园区(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监测企业做到在控可控。市化工转型办开展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复核验收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以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和进区入园、规范园区管理为重点,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消除化工行业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提高化工行业总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水平,并对3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报市化工转型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以及化工企业的安全、环保、节能主体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指导、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环保局、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调研室、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总工会、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化工企业搬迁或就地转产,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化工企业搬迁改造,支持重点化工企业隐患整改和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整合好各方资源,对辖区内关闭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废物处置、原生产场地环境修复等给予支持;对主动实施关停、搬迁的化工企业给予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敢于担当,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市经济化信息化委、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商务局、环保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办、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综合协调与督查检查,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今后化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级查处、挂牌督办;对隐瞒不报、不查隐患、不整改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严肃依法追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促使广大化工企业进一步增强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化信息化委、环保局、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