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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5:55:25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打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坚持创新发展、借力发展、聚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引资引智和项目建设,有效发挥济南高新区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的平台、技术、人才等支撑作用,强化创新驱动,做强生物技术药物和中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大力发展现代中药,重点培育龙头企业群体,积极建设知名品牌,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物医药生产、商贸、物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长10%。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过200亿元的医药生产企业1家、100亿元的2家、40亿元的1家、10亿元的3家,营业额过100亿元的医药物流基地1个、50亿元的5个,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药品销售企业3家。
  二、主要任务
  3.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一批研发能力强、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生物医药龙头骨干企业。发挥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力诺药业集团、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质量认证,促进产品国际注册及营销。鼓励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到2020年,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力诺药业集团、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亿元、130亿元、100亿元、45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3%、30%、27%、10%以上。
  4.着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济南药谷”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载体和基础设施配套,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向产业基地聚集,有效发挥区域产业和技术优势,打造产业化集群。积极推进以平阴县为重要阿胶生产基地的阿胶系列产品发展,并大力发展毛驴养殖业,保障阿胶生产原材料供应。推进章丘、平阴、历城、长清等县(市)区中药材种植生产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市中药材种植规模达到1万亩以上。
  5.加快建设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省会城市人才、技术优势,加快推进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吸引国内外生物医药研发检测机构、各类公共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实施济南高新区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等项目建设,推进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体系。
  6.积极完善产业链条。在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相关生产装备、原材料供应、物流、销售和服务外包等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同步发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瞄准国际国内一流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完善产业体系。同时,加强产学研及上下游企业合作,着力打造较为完整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条。
  三、保障措施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予以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8.鼓励企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按照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支持生物医药检测机构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9.支持生物医药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按照我市有关规定,2015—2016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生物医药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奖补资金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可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孵化器购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0.支持新药创制和本地产业化。凡企业新获得国家创新药、生物制品1类或2类生产批件且在我市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100万元奖励;获得改良型新药、国外上市但国内未上市药品或其他类别生物制品生产批件和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我市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11.加大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我市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12.鼓励工业企业增加本地配套产品采购。生物医药工业企业增加本地配套产品采购的,按工业企业上年度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扶持。鼓励主导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对市财政有贡献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13.实施生物医药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自2015年起,对生物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医药物流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物流中心信息平台、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建设和冷链物流项目等,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省财政负担70%,其余30%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14.加强生物医药行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大力实施“5150”引才计划,加快引进一批生物医药行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科研经费补贴、研发用房、住房和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享受国家级、省级人才扶持政策的,给予一定配套支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入股等产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科技局)
  15.加快现代生物医药物流建设。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资源整合,构建现代医药物流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态,推进药品配送中心、连锁销售机构和药材物流中心建设。支持现代生物医药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运能力建设,提高生物医药产品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财政局)
  16.强化金融投资支撑。根据我市设立财金投资发展基金有关规定,重点支持医药重点项目和初创型生物医药企业。发挥我市区域金融中心优势,鼓励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办)
  17.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市药品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生产质量和性能好、物流供应成本低的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8.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服务力度,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争取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重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物流、流通等项目,要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尽快实施。完善生物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权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对共享科学仪器设备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19.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物医药产业运行监测,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管,掌握产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开展产业发展政策研究,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发改、科技、商务、统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协同开展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年度相关统计工作,适时发布有关数据。探索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评价体系,全面科学衡量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对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0.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市促进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协调配合,抓好政策实施,形成强大推进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