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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25: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度之后(含2016年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文件中,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领军企业、小巨人企业、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项目。金种子企业关键产品提升计划2017年度起以创新券的形式实施,按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后补助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予以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科技计划编制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求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指标并履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科技计划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科技计划编制指南。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评审立项。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以后补助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四)签订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

(五)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技术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指标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变更。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六)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指标或实施期满后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最迟应于实施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在实施期内未完成约定任务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迟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逾期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延期。

(七)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组织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1.财务验收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的资金投入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验收报告。技术验收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选择5名该行业技术专家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结合财务验收报告给出最终结论。

2.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经费使用合理合规、完成合同预定经济指标的通过财务验收。完成全部技术指标的通过技术验收。两项均通过为该项目最终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项目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超额完成合同预定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为优秀,完成合同预定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为良好。延迟验收项目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

(2) 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

(3) 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延迟验收申请或延迟期满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指标的。

(八)确定后补助支持额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通过验收的后补助项目数量和资金预算安排联合确定项目后补助支持额度。

验收评定优秀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财务验收核定的项目总支出的50%,验收评定良好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财务验收核定的项目总支出的40%。

(九)经费拨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未在当年拨付的资金,顺延到次年拨付。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宣布验收结论无效并将有关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科技计划申报。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六条  用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宣布验收结论无效,重新组织验收,并将有关单位、个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参与验收活动。

第七条  后补助验收管理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