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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支持高校院所在济设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26:33  

第一条 为有效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济组建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促进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外籍知名专家或外籍创新团队),2016年(含)以后在济南市独立组建或为主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以高新技术研发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外籍知名专家或外籍创新团队),2016年(含)以后在济南市独立组建或为主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共建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独立法人机构。

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济南市企业积极参与建设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要积极开展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结合本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有针对性地引进建设。市科技局指导各县区开展机构引进建设工作,同时对相关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条  新建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实行备案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主要研究方向的总体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符合产业发展需求。

(2)在济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以及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所需的相关科研条件。

(3)有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

(4)具有以两院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外籍知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为学术带头人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2、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1)应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已经开始进行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运行状况良好。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应提交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基础条件建设、产业化发展、运营模式等内容,经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备案,并纳入备选支持范围。对已备案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可择优推荐申请省级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六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可在试运行或投资建设基本完成时申请补助资金,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机构建设取得的成效,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研发机构评估为A类、B类、C类的,可分别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资金。

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评估为A类、B类、C类的,可分别获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资金。此外,申请补助资金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同时满足“济南市技术市场培育补助资金”中“年度考核补助资金”要求的,不重复进行支持。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机构建设总投入的30%。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前沿或填补相关空白,或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经研究,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扶持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后续建设运营。

第十一条 相关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对扶持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