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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29:01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市场,壮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中小微企业。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中小微企业规模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备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设施及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信誉良好;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5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外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在济南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备案后,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八条 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中,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其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年度考核,按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补助对象,具体划分为A、B、C三类,A类补助20万元、B类补助15万元、C类补助1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中型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 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贴。(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实施,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及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补助等。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提交补助资金申请等材料,经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2016年度技术交易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