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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31:2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同等政策。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最高申领额度1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五条  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市辖区服务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咨询等相关服务,直接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跨市购买服务的,则由企业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相关材料上传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由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或企业申请兑付。若兑付资金有剩余,由管理平台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企业。具体申请、使用和兑现按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兑付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上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将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由管理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鼓励各区县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按照每年每通过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每个区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各区县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统计、培训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获补助企业和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