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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32:07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的通知》(济发〔2016〕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以及《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县级财政承担25%。

第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研究开发投入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第六条 享受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第七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三)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七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领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具体申请、使用和兑现按照《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对未按要求统计填报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当年度R&D经费投入少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应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而没有上规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当年度统计部门核定R&D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加15%以上的,按其应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2、区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及R&D经费投入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和区县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R&D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核对。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15天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将省、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并将全市拨付资金情况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区县在接到省、市级补助资金后10天内将省、市、区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并于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统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第十条企业R&D经费投入情况的核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应据实核减补助额度的,按照财政管理级次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