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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支持泉城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意见(试 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0 16:3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积极打造全国的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泉城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提供:

 (一)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提供技术研发所需的专业支撑平台,包括实验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开发工具等用于创业服务。

 (二)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拥有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工作空间和交流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三)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提供创投基金、创业导师等创新创业资源,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投资金对接等多元化活动,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四)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实现众创空间内创新创业资源互联互通,支持创客流动办公。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拟申请科技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运营团队,至少3名以上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为创新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服务;

 (三)为创客提供不少于20个办公席位,拥有会议室、会客洽谈区等场地,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和交流空间;

 (四)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设备,或与其他技术平台拥有方有明确的合作协议;

 (五)现有签约项目或在孵企业10家以上,其中,以科研开发类项目为主体的不少于30%;

 (六)具备创业导师等相关创业资源,自身拥有投资基金或与相关投资机构确立有合作关系。

 第五条  众创空间计划的申报与评审采取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分批组织的方式,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初审同意后,联合出具推荐函;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按得分先后确定拟支持对象,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支持;

 (三)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研究确认扶持资金,下发支持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扶持的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服务体系,并采取事前支持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给予支持。每个众创空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

 (一)众创空间运营产生的房租。该项支出不得高于支持总额的20%。

 (二)众创空间的装修改造、办公设施购置、宽带接入等基础性设施投入。该项支出不得高于支持总额的25%。

 (三)用于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测试开发工具、实验用品以及公共软件、硬件购置费用。该项支出不得少于支持资金总额的30%。

 (四)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创业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宣传推介等各类活动费用。

 (五)创业导师的劳务补贴。

 (六)众创空间用于为创新创业者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对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贴。支持时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鼓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设立天使、创业投资类基金,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届时依据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九条 众创空间的总体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各依托高校院所和园区等具体负责众创空间的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对纳入管理和服务体系的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落实后补助政策支持。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各依托高校院所和园区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区的众创空间计划申报工作;调度众创空间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给予支持和服务,整合各类资源,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关于资金的监督使用问题:

 (一)资金使用必须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