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济南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5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对2016年度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财政补助。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三)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未按要求统计填报R&D经费投入的企业,或当年度R&D经费投入少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应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而没有上规的企业,市级财政不予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当年度统计部门核定R&D经费支出额较上年增加15%以上的,按其应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
三、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县级财政承担25%。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1.企业按税务部门要求,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手续。
2.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完成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十二份,同时提供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所在区县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各区县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受理方式和数量要求,请咨询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3.区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及R&D经费投入统计填报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市级和区县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填报《(区、县)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六份和《(区、县)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加盖部门公章。
区县科技部门于2017年6月26日前将以上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协调督导处邮箱。
(二)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1.报送地址:济南市科技局协调督导处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0806房间
电子邮箱:sdjncxb@126.com
2.申报咨询:
市科技局协调督导处 张卫敏 联系电话:66608806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魏巍 联系电话:66603781
市统计局社科处 张媛媛 联系电话:66607255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孙元香 联系电话: 87949398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周广军 联系电话:87949274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推荐汇总表
3.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审核汇总表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