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区财政局,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中小微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 4号)的精神及《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2018年)》(济政发[2016]28号),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及担保公司业务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贴
为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下同)补贴。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补贴对象
1、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时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3、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1、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的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贴息政策。
3、申请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助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和奖励。
1、业务补助。对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业务增量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范围内(下同)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公司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的,且年度担保业务总额超过净资产3倍的,给予20万元的业务增量奖励;年度担保业务总额超过净资产4倍的,给予30万元的业务增量奖励,以此类推。每家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的担保业务,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政策。
(二)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经金融部门批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拥有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质证明,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依法设立时间超过2年,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1年以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用良好。
3、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按时纳税,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
4、当年担保业务额超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
5、按时向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报送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信息。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允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质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3、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并加盖公章)。
4、经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业务费凭证及每笔业务执行的担保费率明细表和向贷款银行存取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以及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明细汇总表。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要求的各相关企业、担保机构向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A4纸张印制)。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审核后正式行文(附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五、资金监督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申报情况,经审核认定后,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各县区收到市级资金后,和本级负担资金一并拨付企业。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通知与以前有关政策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1: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
附表2:企业融资费用财政补贴申报汇总表
附表3: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表
附表4: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增量奖励申报表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