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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1:28: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已经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南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从事符合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有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对象,主要是指我市着力打造的汽车、食品、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制造、纺织服装、新能源、机电制造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相关企业。

  第四条  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强的原则,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小巨人企业,形成新常态下支撑我市经济平稳发展的新增长点。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5亿元之间,其中主要产品收入应占50%以上,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其中: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企业应拥有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6件以上;主要产品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1项以上行业知名品牌;

  5、企业应有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经专家认定拥有高、精、尖技术或产品的科技型企业,视其水平可放宽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指南。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按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到所在辖区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书;

  2)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3)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证明材料。

  2、初审。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3、评审。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4、认定。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按照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兼顾企业所在行业和区域的分布择优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授予“南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牌匾。

第三章  配套扶持

  第七条 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扶持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南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通过申报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和产品产业化等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经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立项。依据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计划。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经认定的南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可申报多个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每家企业从小巨人培育资金中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各类项目和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培育企业引进人才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采取有偿或无息借贷、以奖代补等多种途径,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补贴时间为1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股份制改造等资本运作方式迅速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对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领导挂点、部门帮扶、政策聚焦、重点跟踪服务,对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全力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加大培训力度。组织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负责人到国内外重点高校进行高端培训,帮助他们开阔思路,拓展视野,更新观念,培育战略思维和技能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深化宣传推介。搭建与国内外龙头企业对接平台,组织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参加专业会展、技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企业的行业影响力和产品知名度。通过各类媒体,加强企业的整体宣传,提升企业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认定采取市、县(区)联动,择优支持方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加强培育过程的服务。

  第十九条  获得立项支持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需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项目的管理、验收按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实施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考核办法,每个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半年后重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测指导。各地要把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日常监测和指导。要建立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实施工作专项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运行监测,不断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努力开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