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赣发【2012】12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实施意见》(洪发【2013】7号)精神,加快我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南昌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重点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创新团队包含知识创新团队和技术创新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力争到2020年培育100个创新团队。
第四条 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南昌市科技局会同南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及考核。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可行的规划。团队建设须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创新或切实可行的基础性研究方案,具有可行的项目研发实施和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
第六条 具备高素质团队领军人才。领军人才政治品质优良,学术造诣深厚,必须是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成就卓著的专家学者,有能力在全市范围内整合本学科的人才、技术和科研条件资源,形成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的开放式创新团队,并带领团队不断取得创新突破,推动和引领该学科的发展。鼓励国内外高端创新型人才参与进来。
第七条 具备合理的结构和较好科研合作基础。团队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较强的互补性,团队成员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知识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核心成员,技术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核心成员;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八条 具备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和条件。创新团队以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具有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人才和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归口部门、依托单位有扶持团队建设的环境和措施;依托单位在经费和政策配套等方面有承诺;合作单位责、权、利明确。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能持续产生创新成果特别是重大科研成果,在本行业中处于国内或省市领先水平,有较为著名的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能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应能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具备完成创新任务所必须的技术装备基础,前期已投入创新团队用于项目(课题)研发、人才培养、购置研发和检测设备等团队建设经费二十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实行依托单位申报制。依托单位如实填写《南昌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推荐书》会同相关要求提供材料一起上报。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创新团队依托单位通过南昌市科技局网(www.ncinfo.gov.cn)或者南昌市科技服务平台(www.oa.ncppc.cn)登录“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通过网上审核后报送与电子材料吻合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相关部门负责对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合格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创新团队初步名单。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认定的创新团队签订《南昌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创新团队,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一次性安排10万元的建设经费,依托单位按不低于2∶1的比例安排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为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南昌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对创新团队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情况、配套资金使用情况、阶段工作完成情况等。创新团队及依托单位如因具体原因需要变更《南昌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的,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知中需明确列出更改明细及具体原因。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年度目标和建设期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科技创新团队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财政部门将取消有关单位和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