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专利转化及产业化,鼓励南昌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者专利并进行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洪发[2013]14文件精神,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并进行产业化项目进行补贴。为了便于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者专利及申报补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南昌市技术市场交易的运行、维护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昌市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发布:
(一)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来源提供:
南昌市科技局负责收集整理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信息,南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整理可转化的专利信息。
(二)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发布渠道:
建立南昌市技术交易市场前,南昌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在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发布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
建立南昌技术交易市场后,在南昌技术交易平台上发布。
(三)科技成果及专利信息发布时间:
每年发布两次,一次在6月底之前,一次在12月底之前。
第四条 申报对象
南昌市中小微企业中购买科技成果或者专利、并待科技成果或者专利产业化后,并产生效益的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南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
(二)南昌市中小微企业所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权在南昌市技术市场交易中签约登记成交,并经市科技局认定,待购买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权产业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南昌市中小微企业所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技术,凡认定符合以上补贴条件的,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所核定的科技成果及专利交易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南昌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及专利权补贴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证明;
(三)南昌市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
(四)合同标的科技成果或专利产业化的经济效益认定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南昌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产业化收入分类核算单和合同卖方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如专利权转让需附著录项目变更复印件);
第八条 项目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网上申报,经市科技局等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项目材料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南昌项目受理中心(项目受理时需查验相关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科技成果、专利交易并产业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