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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1:4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政策性奖励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  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  提交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

  (三)审核推荐。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四)审核受理。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五)项目评估。项目评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分专家网络评估和现场考察评估两个阶段进行。专家网络评估采取计分方式。专家网络评估后,按照项目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选取备选项目进入现场考察评估。评估方法另行制定。

  (六)项目立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项目评估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补助立项计划。

  (七)签订合同书。对于已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八)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九)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验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十)验收结果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一)经费拨付。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按照计划拨付补助经费。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专家判定、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

  第七条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合同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在项目合同书中事先明确,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合同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三章  政策性奖励后补助

  第十条  政策性奖励后补助是指按照我市相关科技政策规定给予的相应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政策性奖励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兑现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所申请的政策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政策后补助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性奖励后补助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补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南昌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