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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1:4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南昌市本级财政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和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须通过专家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接受市科技、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具体包括:

  1、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2、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项目、科技能力与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

  三、兑现政策。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科技政策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和科技保险等的政策兑现。

  四、项目计划管理。用于市科技局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核、科技工作调研考察交流等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扶持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6、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不超过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8、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2、对市科技局提出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进行复核,会同市科技局将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3、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

  4、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扶持资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计划管理经费;

  5、会同市科技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2、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3、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提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复核,会同市财政局将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

  4、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扶持资金;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项目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条 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四种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进行一定的经费补助。

  2、偿还性资助。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在使用周期结束后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所约定的比例进行偿还。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偿还比例为30%(含)以上。

  3、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给予一次性的贴息补助。

  4、资本金注入。对起点高、市场前景广、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科技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需委托有关机构投资管理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要求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受理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工作,市财政局对科技计划项目受理进行参与和监督。市科技局于每年二季度之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受理工作,并对所有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年度项目经费补助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补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后下达。

第六章  项目经费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经费补助计划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拨付项目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或鉴定。对于实施期限已到的项目,市科技局应每年集中组织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结题或鉴定)。项目验收(结题或鉴定)小组必须由一定比例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等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七章  项目经费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于每年年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没有按时报送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单位,取消剩余项目经费的拨付。

  项目实施期限已到不能通过验收、结题或鉴定的项目,给予该项目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三年内申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考评。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实施监理和实施过程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项目单位,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财政资金;

  2、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等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财企[201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