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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1:4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市科技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南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3〕4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重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南昌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或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有带动和示范效应、成熟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科技局滚动式管理。已验收的项目,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入库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偿还性资助方式。对于项目到期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偿还比例为50%;对于项目到期通过验收的,项目经费偿还比例为30%项目经费应在项目到期后1个月内按比例偿还,偿还回收资金纳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人员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管理费不得超过5%。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指南》公布的重点支持领域;

2、申报的项目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理已经形成大批量生产的项目;

5、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不受理已经完成研发阶段的项目;

6、三年内承担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按期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填报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推荐。县(区、开发区、新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项目推荐后,市科技局提出受理意见,市财政局参与项目的受理并进行监督。项目受理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估与考察。项目评估分专家集中评估和专家现场评估两个阶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集中评估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现场评估入闱项目名单。现场评估后,计算项目最终得分。根据项目最终得分排序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立项项目和项目经费。评估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间社会有异议或举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经核实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立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下达。市政府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南昌市科技重大项目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分三期拨付,项目立项当年拨付60%,第二年项目中期监理后拨付20%,项目验收后拨付20%。

 

第四章  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周密安排项目的实施工作,合理使用资金,在项目执行期内,定期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说明经费使用效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每项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均由一名市科技局领导牵头,一个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市科技局领导定期带领责任业务处室上门服务,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期监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分阶段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没有达到合同书约定的阶段目标任务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责成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其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回比例不得低于已拨付项目经费的50%。

第十九条 项目的终止。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对终止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其中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回比例不得低于已拨付项目经费的50%。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除收回剩余项目经费外,取消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三年。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颁发《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批准的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仍需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

项目实施期限已过而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实施期限已过未按期申请验收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除追回项目经费外,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