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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支持LED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1:47:25  

半导体照明(以下简称LED)是公认的最有发展前景的高新节能产业之一,也是我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我市作为全国半导体工程产业化照明基地之一,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现有LED企业20余家。产业发展初具规模;已初步形成LED衬底生产、外延片、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应用产品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拥有硅衬底原创核心技术优势;构建了产业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具有MOCVD设备的研发制造能力等。但与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相比,我市LED产业发展仍存在总量偏小,规模不大,尤其在LED应用产品方面相当薄弱,产业化人才缺乏,且培养体系没有建立等问题。为抓住LED产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市政府决定重点扶持与打造LED产业,促进南昌市LED产业快速做大做强,把LED产业作为我市新兴产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重点支持一批在南昌扎根落户的LED企业与机构,引进更多的配套企业。现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展目标及支持重点

   第一条  发展目标

加快南昌市LED产业突破性发展,成为江西LED产业发展的样板,推动江西LED产业整体发展,成为江西省节能改造的主动力。以南昌市LED产业集群为中心,应用推广覆盖周边省份,打造LED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集聚中心。通过和国际企业合作,建立LED产品主要出口基地之一。快速做大南昌市LED产业,成为南昌新兴产业的标杆。到2015年,实现产值超150亿元,2020年产值超500亿元。

  第二条  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范围

在南昌市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LED研发和制造企业及机构。

(二)支持重点

1、重点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硅衬底LED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含衬底、外延、芯片制造等)及硅衬底大功率LED封装及应用产品的研发;

2、重点扶持LED户外照明、室内照明、景观灯饰照明、汽车照明、显示屏、背光源及红外监控等领域具有自主品牌的LED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大力支持LED器件封装、LED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4、支持LED衬底、MO源、MOCVD设备、红外与紫外LED外延芯片、各种衬底的蓝绿光LED外延芯片、红黄光LED外延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

5、支持LED电源、支架、荧光粉、胶水、散热材料、五金模具、光学系统等研发、生产和销售的LED应用配套企业;

6、其它经市光伏及LED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应予支持的技术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按累进计算原则对重大项目投资进度给予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投产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两年内竣工投产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一次性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一年内竣工投产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4%一次性奖励企业;两年内竣工投产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

  第四条  支持并协调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为LED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提供固投资金贷款,对于企业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银行按基准利率为LED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对年度为LED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及以上的银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贴息和奖励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鼓励与支持市内LED企业上市。

(一)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给予该企业(公司)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该企业(公司)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0.5‰奖励其高管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按投资额的0.5‰再给予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拟上市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为鼓励龙头企业扩大产能,强化市场营销渠道,其当年产能扩大带来的销售额增加部分按累进原则予以奖励。企业当年LED产品销售额增长1—2亿元(含2亿元)的,按销售额增加部分的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销售额增长2—3亿元(含3亿元)的,按销售额增加部分的1.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销售额增长3—4亿元(含4亿元)的,按销售额增加部分的1.2%给予额外奖励;当年销售额增长4亿元以上的,按销售额增加部分的1.3%给予额外奖励,此项奖励资金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采购我市生产的MOCVD设备的本地企业,给予MOCVD购买款30%的补贴,外地企业给予10%补贴。所需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2013年-2014年,每年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LED产业科技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市LED企业的重要技术开发,其中4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硅衬底LED技术的优化和应用开发。

  第九条  企业申请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估(评审),现场考察。单个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专家评审立项后支付支持资金的50%,现场考察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支付50%。所需资金从LED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为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对驻昌LED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市政府按口径分别给予5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提高对申请国(境)外专利的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市政府按口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鼓励LED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组建研发机构,对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照国家级、省级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标准比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标准和渠道执行。所需资金从LED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获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每名进站博士后科研资助10万元。鼓励在昌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对获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资助100万元。此项资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税费扶持

  第十三条  新建LED企业从投产年份起,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比例为投产第一年当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50%,第四年40%,第五年3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市财政承担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新建LED企业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规费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第四章  人才支持

  第十五条  凡来昌经认定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优先租用政府人才公寓,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由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对已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不再提供人才公寓租用。凡来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工作或服务满3年的,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对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对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分三年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对在南昌工作并长驻南昌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专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市场开拓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南昌LED产品出口。对在南昌地区注册的生产企业及外贸流通企业出口本地生产的LED产品,按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所需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鼓励LED企业参加境外LED专业展会,参展所支付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先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扶持政策进行补助后,不足部分再按50%的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LED企业参加境内专业展会的费用资助由市光伏及LED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所需资金从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硅衬底LED企业拓展市场参展、设立海外机构等有关费用,根据需要,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资助,所需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主营硅衬底LED系列产品出口奖励:成立主营硅衬底LED系列产品出口的专业外贸公司。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硅衬底LED芯片出口奖励资金,对硅衬底LED系列产品出口交货额中芯片成本的30%给予奖励。奖励不重复,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所需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硅衬底国内销售支持力度。对硅衬底LED产业链上游环节(衬底、外延、芯片制备、大功率封装)企业的国内销售额给予30%补贴,2013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亿元,所需资金在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在2015年底前完成南昌市公共领域LED改造。同时在公共照明、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一律采用LED产品并优先采购“南昌制造”。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进行全市公共领域LED改造和建设。硅衬底产品优先推广使用。

第六章  产业发展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将公共领域LED应用推广结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列入行政监察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支持市新兴产业协会开展企业交流合作,行业信息收集和分享,对外交流及市新兴产业整体品牌形象广告宣传等工作。市财政每年对协会开展的活动项目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南昌半导体照明研发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为南昌市内的企业提供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分三年实施。经费从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与示范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争取升级为江西省检测服务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晶能光电公司申报和参与制定硅衬底LED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一)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型LED产业项目,一期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

(二)外商投资,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国际知名LED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四)国内LED行业前2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奖励兑现所需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均由受益财政承担80%部分,于次年4月份给予兑现,市财政通过审核后承担20%部分,于年末给予兑现。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市光伏及LED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认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