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洪财企[2012]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7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初创型小微企业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在南昌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正常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初创型小微企业。 2、高成长性小微企业二次申报按《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洪财企[2012]22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方向及全面创业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公司发展前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且三年内未获得过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企业注册登记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 3、申报项目主要以制造业、生产型服务业、软件业为主。城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涉农县区(城区之外)少量放宽至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个别项目。 4、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重点外,属各类人才个人或创新团队创业,以及高成长性可培育为规模企业的项目优先推荐和支持。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条件的初创型小微企业到所在县区工信委、开发区(新区)经发局进行书面申报,县区工信部门审查并经县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统一报送市工信委。报送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 三、申报企业应填报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税务(国、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已完工投入运营或生产的项目。包括:企业项目设立的背景和意义、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创新成分、市场应用前景、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开发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等);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原件); 7、涉及许可证管理的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小微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优先支持; 9、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污染投诉证明(原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税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免税证明;设备清单;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区工信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严格把关;县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对弄虚作假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2、查阅《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登陆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 3、申报材料统一按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市工信委创业推进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4、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工信委(经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逐一核实,认真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上报材料时县区必须将初创型小微企业项目申报初审情况汇总表、推荐报告及县区推荐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统一行文按规定时间报市工信委创业推进处,逾期或未附承诺函的不予受理。 5、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工信(经发)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在申报前要认真核对企业是否三年内获得过政府财政资金扶持,避免重复申报。 (联系人:南昌市工信委 卢冬红,联系电话:83884102) 附件: 1、《2017年初创型小微企业项目申报初审情况汇总表》 2、《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南昌市工信委 南昌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