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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创业大学培训辅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4:39: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大学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培训质量和效果,使创业大学成为政府联系中小企业的桥梁纽带、服务中小企业的主要抓手,根据《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大学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教育培训品牌,由省、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培育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宗旨,利用企业家资源和专业机构,遵循企业成长的规律,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公益性、系统性、连续性和实践性的培训辅导载体。

第三条 创业大学培训辅导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省工信委统筹创业大学培训辅导方向和计划,对创业大学培训辅导实施管理、指导、考核和支持。


第二章 办学主体管理

第四条 创业大学办学主体应坚持政府主导。

省级创业大学办学主体由省工信委管理。

市级创业大学办学主体由同级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每个设区市重点办好一所市级创业大学。


第五条 创业大学开展培训辅导应坚持公益性质。

第六条 创业大学办学主体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创业大学的有关证照(登记证、代码证、法人代表证等)、人事任免文件、办学情况总结、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情况、下年度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等向省工信委报备。


第三章 办班机构管理

第七条 创业大学办班机构鼓励多元形式,可联办或委托直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承办。采取委托办班机构的,应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创业大学办班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师资库、课程设计能力和学员管理能力;

(三)近2年业绩较好。

第九条 省级创业大学通过竞争择优确定的受托机构,由省工信委授予合作资格,未取得合作资格的不得承担办班任务。

第十条 创业大学办班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的有关证照(登记证、代码证、法人代表证等)、既往业绩、师资团队、学员管理、课程效果测评表等向省工信委报备。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制定下达创业大学年度教学指导计划,坚持省市两级创业大学差异化培训辅导的原则。

省级创业大学以举办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为主的高级研修班。

市级创业大学以举办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的培训班,鼓励举办技能特色培训班。

第十二条 创业大学培训辅导课程设置要结合学员企业需求,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适用性。

市级创业大学课程以管理知识、团队建设、诊断咨询和沙龙考察等模块为主。

省级创业大学在上述模块基础上还应根据学员情况,引入新的课程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果,打造培训品牌。

第十三条 创业大学培训辅导以实训教学为主,突出实用性和互动性,倡导以“三为主”为特征的教学形式:

(一)以学员企业诊断为主,通过“一家诊断、多家受益”的方式,提升学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以导师辅导为主,通过建立导师库、举办管理沙龙等形式开展互动式教学,提升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以开放式办学为主,组织企业走出去向标杆企业学习,开阔企业视野,产生标杆激励作用。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大学应严格学员选拔制度。

(一)创业大学学员企业应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鼓励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拨学员。

(二)学员应具有较强的学习意识、社会责任,无不良纪录。

(三)学员选拔应遵循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的原则。市级创业大学学员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自主组织选拔;省级创业大学学员原则上从市级创业大学已毕业的学员中优选。

第十五条 创业大学办学主体和办班机构应完善学员信息,建立学员档案。

第十六条 创业大学应完善毕业学员沟通机制,通过组建专业协会等方式,鼓励学员毕业后自愿转为专业协会会员,同时鼓励其他会员参加学习成为学员。


第六章 考核和支持

第十七条 省工信委依据创业大学报备情况,对省市创业大学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创业大学运营考核和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和程序,按照《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试行办法》(赣财经[20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中小企业局《全省创业大学培训辅导管理办法(暂行)》(赣中小企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