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3号)和省市有关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建设、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南昌市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按本办法审核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审核和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现场初审、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市级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市级创业基地认定
(一)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2、市级创业基地应当通过新建、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或依托已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有明显的边界范围。
3、市级创业基地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基地内企业应为相关产业上下游关联企业为主,企业注册地应在基地范围内。
4、市级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含)以上,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实施方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须制定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市级创业基地内应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有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能在办证办照、企业管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6、市级创业基地具有连续滚动辅助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
第六条 市级创业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四项服务功能要求,其中第1、2项为必达项:
1、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2、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3、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4、信息咨询。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5、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6、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7、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8、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9、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10、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11、其他服务。为基地内企业开展的其他类型的服务活动,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小企业创业基地
(1)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体1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少于80家。
(2)创业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二类小企业创业基地
(1)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体5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少于40家。
(2)创业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3、三类小企业创业基地
(1)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3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
(2)创业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创业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
2、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3、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入驻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创业基地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6、市级创业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开展相关服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8、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见附件5);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0、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初审推荐。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推荐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组织复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上报的市级创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市级创业基地候选名单。
3、现场考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市级创业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4、审核批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考察意见,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名单,报各自单位党委会审议批准。
5、公示公告。认定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通知,并授牌为“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章市级创业基地认定补助
第十一条认定补助标准。
1、对2015年以来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
2、对2015年以来按本办法新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类别一次性分别补助25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3、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一次性补助按照“补差不累加”的原则发放。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级、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通知,联合下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
2、市财政局按照“补差不累加”的原则,下达资金到创业基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到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在联合下发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通知的同时,下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
2、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市级创业基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到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3、2015年之前已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按本办法重新认定通过后,再给予认定补助。
第四章市级创业基地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对市级创业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通过的市级创业基地予以确认,对未通过考核的市级创业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分类情况予以降档直至摘牌。
第十四条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采取营运单位申报、逐级审核的方式,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基地年度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考核程序:
1、南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开展市级创业基地年度考核的通知。
2、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递交考核材料。
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创业基地的考核材料审核、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考核意见,提出拟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创业基地名单,报各自单位党委会审议批准。
6、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通知。
第十六条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上年度基地发展情况、上年度开展服务情况);
2、入驻创业企业和创业团体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驻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市级创业基地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对考核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基地每季度须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据实填写上报《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章市级创业基地运行补助
第十八条运行补助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自2016年起,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创业基地,按照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类别发放运行补助12万元/户、10万元/户和10万元/户。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不得申报运行补助,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运行补助。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在联合下发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考核结果通知的同时,下发补助资金下达通知。
2、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市级创业基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到市级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资金从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市级创业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市级创业基地品牌影响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创业基地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市级创业基地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国家五部局确定的示范时间,示范期结束后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5.rar1、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2、南昌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统计报表
4、入驻服务机构情况登记表
5、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