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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型经营主体“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4:5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型经营主体“先建后补”(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操作程序,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优化管理程序,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方式是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经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程序、内容和标准以《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为依据,采取“六统一分”操作方式,即“先建后补”项目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勘测设计、统一造价评审、统一工程监理、统一竣工验收、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经营管护和根据单项工程投入资金总量大小,分类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章 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原则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可作为实施主体进行申报。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实际运行2年(含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为自有耕地或规模流转耕地。规模流转耕地应已经流转1年以上,项目申请时剩余流转年限不少于3年。

  第六条 拟建设项目区未实施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符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分类施工、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八条 自愿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要求,编写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报属地乡镇(街道、场)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县高标准农田办。

  第九条 择优立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主体资格、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对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择优立项。经审核同意立项的“先建后补”项目,申报主体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提出设计要求,由县级统一进行勘察设计和造价评审,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县高标农田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 分类施工。经审核批复的“先建后补”项目,对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赣府发〔2004〕10号文件规定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的,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研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项目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计划和方案进行施工,并按财务规范建立资金辅助账,完整反映项目投资情况,并保留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申报主体书面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县高标准农田办及时报送审计部门或邀请有决算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决算审核。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财政资金补助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给予申报主体30天的整改期限,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项目申报主体要设立公示牌,将“先建后补”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内容包括立项年度、建设内容、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先建后补”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在项目开工前各项目县应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控制额度以及具体用途。

  第十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易核实和量化的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根据项目区农田基础、地形条件、建设内容、建设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亩均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不高于3000元。

  第十六条 “先建后补”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申报主体需按核定的补助经费提供税务发票进行报账,具体报账程序参照《江西省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指导和督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先建后补”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