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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农业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02: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局归口管理的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农业项目。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评审、项目下达与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验收、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局农业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项目和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计财处和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局农业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局计财处。

 第六条  局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农业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项目申报的上传下达、材料汇总;

(三)负责中央、省级综合农业项目的联合行文;

(四)负责市级农业重大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

(五)负责市级支农专项项目的综合协调;

(六)负责市级支农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业务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业务口范围内农业项目库;

(二)负责组织本业务口农业项目申报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业务口农业项目;

(四)负责拟定本业务口市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负责指导本业务口中央、省级农业项目申报工作并督促实施;

(六)负责沟通本业务口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核验本业务口项目。

第八条  县(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农业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辖区内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其可行性把关。筛选论证、择优推荐申报项目;

(三)负责当地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与当地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

(六)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撰写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可研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

(四)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不定期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五)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发展规划、资金投资方向和申报文件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遵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工作

1、农业部门独立申报的项目,由县(区)农业部门按照中央、省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认证筛选后,正式行文上报到市农业局,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多个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由县(区)农业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省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认证筛选,联合行文对应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3、接到县(区)项目申报文件后,局相关业务部门(单位),视情自行组织或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专家意见上报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后,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二)审批工作

由中央或省级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工作

市级支农专项项目,由局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出具立项依据,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后,将项目申报计划报局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并送局项目办。局项目办汇总后报局项目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重大项目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后确定。

(二)审批工作

项目预算安排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立项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新品种新技术项目由局计财处负责,其它项目由各业务部门(单位)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项目原则上要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来确定。

中央、省级单一项目评审由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中央、省级综合项目由局项目办负责牵头,业务部门(单位)配合

市级新品种新技术项目评审由局项目办负责,其它项目评审由业务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主要采取实地考察、资料评比、咨询答辩等形式进行。专家组由3-5名人员组成。行政人员不能担任专家,利益相关人不能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组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评审项目申报材料,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后,形成统一的专家评审意见,并将专家评审意见表交市农业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及评审费用,依据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下达与实施

十八 中央、省级农业项目,由中央、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

市级农业项目,由局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与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签后,联合行文下达到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变更超过规定范围的,须经项目下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省级农业项目,按照中央、省级农业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农业项目,按照市级农业项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资金管理必须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做到专项专账、专人管理。

资金补助方式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进行。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中央、省级农业项目验收

中央、省级农业项目,对验收工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要求的,验收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自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材料;自验合格后向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区)组织验收。接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申请后,县(区)农业部门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聘请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相关验收材料,出具验收报告。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

(三)市级组织核实。接到县(区)报送的项目核实申请后,局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核实形成核实材料,出具核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农业项目验收

县(区)承担的市级农业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负责。

市直单位承担的市级农业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自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标准文本或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情况、资料归档情况等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行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组织验收。接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聘请专家,采取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核对账单等形式,依据项目申报文本或实施方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以备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家验收费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存在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把关不严、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监督不力造成损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收取或变相提取项目经费等行为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未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要求建设、违反规定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追回资金,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农业项目,并追究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2月16日下发的《南昌市农业局项目管理办法》(洪农办字[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项目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