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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清理核查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20:32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洪工信字〔2017〕168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降成本、减负担”优惠政策,做好我市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同时完善更新《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南昌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局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使用财政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的市直各有关单位及有经营服务性收入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全额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教育收费项目及医疗收费项目今后将进行专项核查,不在此次核查范围之内。

二、核查内容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项目,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货币捐赠收入、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三、核查方式

(一)此次核查文件及应报送的相关表格已放在市国库集中支付平台(czj.nc.gov.cn),请自行下载。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认真进行自查清理,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报,并附有关核查资料。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核查的工作布置、牵头组织自查清理、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审核汇总及组织安排核查组对所属单位的核查工作。

(三)2017年6月19日起至8月30日,市财政局将组织核查组,分组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其系统所属单位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查,各主管部门的具体核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四)分组核查结束,市财政局将根据核查结果对票据管理系统及单位开票UK中单位的收费信息及时进行变更。

四、核查资料

(一)《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登记表》(附件1-1),单位填报)

(二)《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表》(附件1-2),主管部门填报)

(三)《2017年度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汇总表》(附件1-3),主管部门填报)

(四)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簿原件

(五)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入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核查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清理工作,如实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登记表》(附件1-1),并提供现行最新的政策文件、收费依据、合同协议等收入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文件依据,或提供的文件依据经查证已过时效或作废的,则该项收费不得征收。单位如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清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送核查资料的,我局将取消该单位领用财政票据资格。

(二)各单位必须根据单位实际填列往来结算事项(附件1-1),内部往来结算事项经审核确定后,原则上不能任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增减项目的,须报财政部门核准。

(三)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是《南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8月更新)及《南昌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6年8月更新)中规定的项目(详见附件2)。如单位存在目录清单之外或上述核查内容中所列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之外的收费事项,则必须单独报告说明。

(四)单位如存在《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详见附件2)中的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考试考务费项目中填报,清单之外的考试考务费一律不得收取。

(五)市直各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必须认真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审核,并汇总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表》(附件1-2)及《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项目汇总表》(附件1-3)。

(六)单位在自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收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现象,或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收费及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现象,应主动向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如未主动报告说明的,经核查组查实,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七)需提供的所有核查资料要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纸质材料(收入依据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章,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市财政局,一份报送主管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电子材料包括填报表格及提供的收入依据原件的扫描件。

(八)如有问题请与市财政局非税处联系,联系电话:0791-83986389,0791-83986382。

附件:附件一.xls

      附件二.xls

南昌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