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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4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工业领域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经既定程序审核认定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  《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一事一议”,需经长春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长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分级审核,会商确认,适时兑现。

第二章  着力提升工业规模实力

第五条  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2.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须是列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企业年度评选名单;3.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须经市统计局核定上年度工业产值。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入选500强的企业,需提供中国企业500强或世界企业500强名单。

审核程序:

1.入选500强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六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通过担保、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推进目标:整合融资服务资源,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推进措施:1.开展“助保金池”贷款试点工作,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2.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机构适应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担保业务和品种,提升担保服务水平。3.发挥我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融资作用,重点破解中小企业在生产性流动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方面的瓶颈问题。4.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对工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强创新、促改革为主要方向,通过补助和贴息支持企业发展。5.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生产用流动资金,银信部门凭产品销售合同优先贷款,助保金池、担保机构优先担保。

第七条  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首次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须经市工信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企业注册两年以上;3.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申报材料:1.长春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补助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金融办。

申报条件:企业在国(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或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上市或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审核程序:市金融办组织企业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申请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条  对城区、开发区新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县(市)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已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2.项目已开工并正在建设。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署的项目招商引资协议;6.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7.项目实际支付凭证,包括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造价报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形成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推进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机制,加大项目谋划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推进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自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规划方向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培育汽车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在优先享受市级涉企有关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额度上再增加10%;对产业集群产值规模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集群龙头企业申报奖励须满足: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主导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企业建立了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年科技投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3%以上,新产品开发能力在集群内居领先水平,获得3项以上国家专利,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企业辐射带动作用大,与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建立了协作配套关系,辐射带动中小企业10家以上。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申报奖励的县(市)区、开发区须满足:制定了产业集群建设与发展规划,出台了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资金、税收、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政策;每个产业集群具有2—3家具有较高声誉的行业龙头企业,并对其重点扶持;集群内企业与龙头企业形成了较好的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培育和发展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集群内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拥有5个以上省级名牌和驰(著)名商标;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建立了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材料: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需提供: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核实情况证明,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驰)名商标、体系认证等荣誉复印件;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文本,市统计局出具的工业产值审核材料。

审核程序:

1.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产业集群产值首次达到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奖励申报:由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统计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  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第十三条  鼓励培育名企名品名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申报条件:本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本年度认定其商标或品牌为中国质量奖或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或吉林省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或长春市名牌产品的法律文书或者文件。

审核程序:

1.首次获中国质量奖、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企业申报奖励:市质监局依据当年度企业获得的中国质量奖、吉林省名牌、长春市名牌认定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2.首次获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企业申报奖励:市工商局依据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本年度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长春市著名商标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首次采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质监局。

申报条件:1.首次采标企业,须采用ISO/IEC/ITU制定的标准、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和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与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等;2.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首次采标企业,需提供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备案登记的公告;4.标准制修订企业,需提供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标准文本。

审核程序:市质监局组织企业申报;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传统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快产品技术升级换代,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强链、补链、建链向高端化发展、服务化延伸。对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的,配套企业建成投产实现正常供货后,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给予配套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认定,对我市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金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须能够保质保量满足主机厂配套需求并已实现正常供货;3.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须首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产品合同,主要产品的进库单和出库单;3.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中高端产品或服务,需提供企业与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采购中高端产品和服务合同及凭证,企业与被采购企业无资产关联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进行审核;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在进一步巩固发展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等支柱优势产业的同时,着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后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把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及医药、新能源汽车打造成为新的千亿级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核程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对企业上年度产值进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第十七条  支持我市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获取国内外高端品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经认定,对兼并重组国内外先进企业,并在我市投资建厂或提质扩能的,按照兼并重组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1.经市统计局核定的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兼并重组行为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3.原则上不包含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等有关资料;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有关合同(协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或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或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2亿元,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前期开工手续齐备,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2.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且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8.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票据。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资助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对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按照合同价款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须已取得国家和省对项目给予资助的批文,且资助款项已经拨付到位;2.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的项目,须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前期开工手续齐备,并已经开工建设,且项目取得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工信、发改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项目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8.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和省对项目给予资助的批文,并提供专项资金的银行进账单;9.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项目,需提供产品、装备、工艺的购入合同。

审核程序:

1.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申报配套支持: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拨付企业。

2.承担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及首次采用列入我市工业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补贴: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由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转变,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对此类项目可用市财政专项资金按合同执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实际使用银行贷款的数额予以贴息。

申报时间:按年申报。

受理单位:市工信局。

申报条件:1.企业承担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项目;2.合同执行额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合同金额;3.上年度企业与各金融机构签订有效贷款合同,且已开始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合同;6.银行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审核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审委会;审委会召开会议,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首批扶持资金下达县(市)区、开发区,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专业化服务,由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用水、用气价格高于原母体企业的,按原母体企业价格执行。

推进部门: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

推进目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服务模式创新、专业化分工和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推进措施:在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证、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到位。

第四章  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十二条  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有条件企业实现上市。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本经营管控体系,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高国有资本在工业领域的投资和引领能力。推动一汽集团、长客股份、东北工业集团等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剥离,扎实有序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推进部门: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着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优化我市产业布局结构的产业投资平台、资本运营平台和城市主体功能升级平台。全面推进驻长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推进措施:1.制定完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2.依法依规组建试点公司,稳步推进试点进程。分期分批将有利于同试点公司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试点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的国有资产划入试点公司,稳妥推进试点公司内部资源优化整合。3.各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方案,签订分离移交协议。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网等“四张清单一张网”。

推进部门: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政务公开办。

推进目标: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形成“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全面提高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协同性、便捷性。

推进措施:1.建立完善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整合构建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受理面向自然人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2.优化提升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分类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面向法人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并联办理、限时办结。3.构建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机相结合的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有机融合。

第二十四条  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平等参与。

推进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用局。

推进目标: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推进措施:1.组织开展PPP项目征集工作,从项目适用范围、建设必要性等方面对PPP项目进行筛选,并向社会资本进行推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我市PPP项目建设的投资积极性。2.引导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申请省PPP引导基金和奖补资金,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