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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53: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费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单独设置公费医疗暂存暂付帐户。暂存帐户的收方登记市公医办拨入的公费医疗经费和扣减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暂付帐户的付方登记享受人员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和退休人员超定额医疗费,由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承担50%、单位承担40%、财政承担10%。

第四条   从2003年4月1日开始,享受人员到医院就医,按门诊、住院医疗费的50%交纳现金,50%由医院记账。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不含门诊的10%和住院的5%,下同)由个人全额交纳现金,医院不予记账。

第五条   享受人员到医院就医,医院按照实收金额开具发票,同时应提供记账单据反映记账金额,也可在发票中单独反映记账金额。单位在给享受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根据发票及记账金额之和剔除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后,计算出享受人员应承担的门诊医疗费10%部分或住院医疗费5%部分,再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六条   享受人员经批准在定点医院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同样要按规定的比例超定额医疗费。报销时,享受人员需持转诊(或外购)发票和清单,经定点医院审批同意后,再回单位按规定报销。如为特殊病及大病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送市公医办审批。

第七条    一次性万元以上大病医疗费用中的万元以下部分,按普通病医疗费办理,万元以上部分仍由财政承担60%,单位和医院各承担20%。

享受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万元大病医疗费后,由单位填制万元大病医疗费审批单一式四份,连同医疗费发票、记账单、住院清单和疾病证明书一起报公医办审核。公医办按照发票金额和记账金额之和,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和10000元医疗费,余额的30%拨给单位,30%拨给医院。

第八条  特殊病医疗费仍由财政承担70%,单位和医院各承担15%。

享受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特殊病医疗费后,由单位填制特殊病医疗费审批单一式四份,连同医疗费发票、记账单、住院清单和疾病证明书一起报公医办审核。公医办按照发票金额和记账金额之和扣除个人自付部分,余额的35%拨给单位,35%拨给医院。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职工医疗费用按普通病、特殊病和万元大病医疗费以及定点医院内外发生的医疗费分别单列明细账目,以便年终超支审核。

第十条  市公医办每半个年度应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审核、组织医院和单位进行一次医疗费用清算、并根据审核和清算结果拨付一次费用。2003年上半年的定额费用由公医办拨付给单位,以后每个下半年的定额费用待上半年清算结束后再拨付给单位,每个上半年的定额费用待上年度的下半年清算结束后再拨付给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医院多承担的超定额费用,由公医办从定额费用中扣除支付给医院,不够扣除的部分由单位通过公医办支付给医院。对于单位多承担的超定额费用,则应由医院通过公医办支付给单位。公医办应督促医院或单位及时返还对方多承担的超定额费用。如有一方故意拖欠不返还,可由财政从其经费补助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院职工就医时,按其他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一样办理。

第十三条  自管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就医时,仍实行全额交费,回本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