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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 资金拨付实施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54:13  



为加强我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资金拨付办法如下。

一、  收治管理经费的筹集。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主要由省、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负责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收治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1、有法定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基本医疗药费,床位费减半补助;

2、流落社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费用;

3、疗程期满但无法治愈、需由精神病院监护治疗和痊愈后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育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生活补助费用;

4、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工作经费;

5、重性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费;

6、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经费

三、收治管理经费的拨付标准。

1、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日基本医疗药费20元、50%的床位费8元、临床住院治疗60日给予补助。

2、流落社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标准。入院治疗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育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按住院每人每日发生费用90元和临床住院治疗60日给予补助。

3、疗程期满但无法治愈、需有精神病院监护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数,由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滞留在精神病院人员进行核定,所需费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医药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

4、痊愈后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育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按每人每月发生费用300元给予补助。

5、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工作经费。按每强制收治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即补助公安部门工作经费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6、对重性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按人均100元给予补助。

7、对家庭贫困和重性精神病人以及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的经费,按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该经费与各级财政安排的精神残疾康复经费统筹使用。

四、收治管理经费的拨付时间及程序。

1、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结算时间6月20日,下半年12月20日。

2、精神病院凭送治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书、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将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从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拨给收治的精神病院。

3、公安部门凭由由市公安机关签发并有收治精神病院盖章确认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和精神病院同意精神病人出院的证明送市财政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从国库集中支付网上拨给公安部门。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