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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54:34  

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二条 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其他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000元补助。

第三条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技术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创新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产学研合作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获得资金总额的20%给予后补助,分别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为上限。

第五条 对企业荣获国家、省(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部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与经开区合作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于共建科技孵化器引进的高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每月2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拥有核心技术、发展潜力大、有明确挂牌上市计划的企业,可给予全额房租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建设示范性、高水平、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给予不超过每月3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八条 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组织的非营利性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论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的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按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的后补助。对企业代表经开区参加由国家、省、市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并获奖的,按获奖金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到经开区创办科技企业的,按照企业运营情况分期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

第十条 对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创新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