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教育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做好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及《南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是指扣除同级财政拨款和经营服务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主要有: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教育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杂费、新技术教育应用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机费、电教教材费等;2、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具体包括勤工俭学收入、校办企业卜交利润、租赁收入等:3、其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费及其他按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收取。财政委托银行收款”的
1、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方式收取。即各单位代为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2、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采取由缴款人按缴款通知书,将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各单位收款后按现金管理办法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同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市财政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章 收支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规模和支出的需要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市教育局。按财政部
第八条 市教育局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系统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核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范围,对市教育局—¨艮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经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1、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方式收取。即各单位代为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2、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采取由缴款人按缴款通知书,将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各单位收款后按现金管理办法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方式收取。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同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市财政局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月向市教育局报送会计报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统计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市教育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教育局将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将切实加强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检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