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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55:12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扩大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与支撑。

2.发展目标。到2020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基本形成,协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更加突出(实现四个大多数。即:大多数研发投入来自企业、大多数研发机构建在企业、大多数科技人员落户或服务企业、大多数发明专利出自企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争先进位,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

——科技创新投入大幅提升。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达到3%以上,全社会R&D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以上,规上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

——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新突破。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园区和科研机构集聚区。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4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达到8个,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25个,国家级众创空间达到20个,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达到500个,行业中试(检测)中心达到30个,公共科技服务中心达到60个,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科技产业园区达到30个。

——创新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大中型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市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达到90%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户,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户。

——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速集聚。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吸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的创业领军人才。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500件,形成国家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地。

二、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

3.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设研发机构。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发展。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探索实行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本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研发检测等科技中介服务。对转化重点科技成果、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经认定给予适度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试行创新产品政府约定购买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实施购买。

三、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6.赋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校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7.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机制。允许高校院所非正职领导因成果转化需要在有关企业兼职取酬。鼓励高校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部分不低于收益额的70%。高校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含管理岗位技术人员)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由所在单位指定考核和分配原则,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上限比例。

8.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聘向一线科技人员倾斜,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中,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等可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

四、推进协同创新

9.推进企业创新需求向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实行“企业出题、先行投入、协同攻关、市场验收、政府补助”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引导、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形成科技攻关成果。

10.推进科技攻关成果向中试成果转化。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中试(检测)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11.推进中试成果向产业化转化。创新科技成果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交易方式,用市场化手段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对高校院所和企业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实现产业化的通过股权投资和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对我市企业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完善长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对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提供方,经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奖励;对属地内企业、单位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经认定按合同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属地内高校院所、单位和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双方奖励,单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13.逐步扩大全社会创新投入。积极增加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担保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形成社会化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4.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我市科技企业的,按行权后投资额的5%给予科技企业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担保、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15.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服务。对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在享有其他政策支持外,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后补助。

六、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6.建设运营好长春科技大市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多方共建、统筹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线上与线下融合、信息与业务联动、公益与商用并行的建设运营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借助“互联网+”大力推动线上线下科技服务业发展,形成完善的资源汇聚、供需链接、服务撮合、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五大体系。

17.完善科技地产政策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机制。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地产项目,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在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中,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房、用地需求。鼓励利用科教、工业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或物业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在已划拨的科教用地上改(扩)建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市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地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18.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让、科技咨询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应用示范服务成效显著的,给予20万元补助。推进“政产学研用金介”协同创新云平台建设,实现科技信息汇聚、科技需求对接和科技创业指导等综合化服务功能。鼓励以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创新基地为载体,以重点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行业(领域)内其他企业共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效显著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9.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多元化主体打造“零收费”创客空间,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打造主体大众化、空间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对效益显著的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对新进入国家级众创空间行列的,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

21.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服务队伍。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鼓励中小学校建设创客实践室。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大赛、沙龙和训练营等活动,对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予10万元后补助。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22.鼓励企业开放合作。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并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企业并购国内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企业并购国外先进技术企业,获得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关键技术,带动当年实现产值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分别按参展费用的100%、70%和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3.支持建设国际和区域性科技合作园区。布局设立一批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园区,重点支持中俄、中德、中韩、中以、中古等科技园区建设,积极吸引国际资本和国内战略投资者共建专业、特色产业园区。经认定,对产值每年增长5%、10%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后补助。

九、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24.加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力度。设立创新创业人才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吸纳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高端人才,经评定以当年个人所得税额为参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产业领军人物按个人所得税市级共享部分100%给予奖励;对创新团队带项目创办企业,根据项目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潜力等情况,最高可提供300万元担保贴息贷款或股权投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以著名科学家牵头组建,或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科学实验室,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市属学校申请就读。

25.完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组织开展“长春工匠”评选活动,举办“工匠之星”技能大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26.完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校院所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校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27.支持保护创新型企业家。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持股比例可达30%。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长春勋章或荣誉称号。

十、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2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创新议事协调机构,构建“大科技”发展格局。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实施细则,保证政策落实。加强对创新驱动政策和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建立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优先列入政府共建支持的重要依据。

29.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搭建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优化形成符合我市实际、与国家五大计划衔接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建立科技人员和项目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30.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培育宣传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激情,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中省直驻长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