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5:57:55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区域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

二、重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院地合作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天使资金计划”等区级科技计划,以无偿资助、股权投入等方式,对每类计划给予对应方式和金额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不含软课题项目、不含区财政已资助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给予已获得支持资金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后补助。

四、推行“创新券”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五、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

六、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七、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省、市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的资金支持。

八、支持企业收购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国外知名品牌和专利技术,经确认后给予收购资金实际发生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十、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年。

十一、对新区内新建并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运行良好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按实际服务区内企业服务费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二、对企业荣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市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三、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授权的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发明专利每件5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十五、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六、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奖励20万元;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奖励10万元。

十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长春市名牌产品、长春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分两年兑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分两年兑现。

十九、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连续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二十、对经认定的在区内从事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实际服务区内企业服务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