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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昌市第一批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奖励申报工作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11-12 16:07:20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5]123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快全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南昌市第一批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认定为第一批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且符合《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和《南昌市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中运行奖励申报条件方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扶持政策
     按照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的通知》(洪商务发[2016]59号)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补助和运行奖励办法>的通知》(洪商务发[2016]60号)执行。
     三、申报时间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县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初审意见及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至邮箱2635099470@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已认定为第一批市级商贸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奖励申报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辖区内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基本情况。
  (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向辖区已认定为第一批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宣传动员,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已认定为第一批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认真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据实组织申报材料(见附件1)和填写申报情况汇总表、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3、4)。
  (三)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运行考核条件,对辖区已认定为第一批市级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考核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及真实性审核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按时间节点联合行文报送至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联系人:刘军鸿     联系电话:83884222
     市财政局联系人:孟  超     联系电话:83986372


关于开展南昌市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南昌市小微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考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